2022年11月1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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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午工程20221113

  子午工程沿东经120°子午线附近,利用北起漠河、北京、武汉,南至海南并延伸到南极中山站,以及东起上海、武汉、成都、西至拉萨的沿北纬30°纬度线附近现有的15个监测台站,建成一个以链为主、链网结合的,运用地磁(电)、无线电、光学和探空火箭等多种手段,连续监测地球表面20~30km以上到几百公里的中高层大气、电离层和磁层,以及十几个地球半径以外的行星际空间环境中的地磁场、电场、中高层大气的风场、密度、温度和成分,电离层、磁层和行星际空间中的有关参数,联合运作的大型空间环境地基监测系统。〖地球赤道半径6378.137千米,极半径6356.752千米,平均半径约6371千米,赤道周长大约为40076千米,呈两极稍扁赤道略鼓的不规则的椭圆球体。地球表面积5.1亿平方千米,其中71%为海洋,29%为陆地〗

国家空间科学中心 (nssc.ac.cn)
  ☞探月工程—-国家空间科学中心 (nssc.ac.cn)
  ☞载人航天—-国家空间科学中心 (nssc.ac.cn)
  ☞双星计划—-国家空间科学中心 (cas.cn)
  ✦中国科学院国家空间科学中心严正声明:中心组织实施的空间科学战略先导科技专项是国家战略科学任务,未涉及任何商业用途或目的。监督电话:+86-010-62582816☜资讯来自中国科学院国家空间科学中心声明—-国家空间科学中心 (cas.cn)

  四川省稻城县海拔3800米的色拉坝子草原,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子午工程二期重大设备之一的“圆环阵太阳射电成像望远镜”已完成核心关键技术验证,正式进入全面建设阶段。在150兆赫兹至450兆赫兹频段内实现高分辨率成像成谱观测。科学家能更加深入地探测太阳活动,将日冕物质抛射从生成到高日冕传播的全过程“尽收眼底”。
  以上资讯来自大国重器|跟着理学院校友探秘圆环阵太阳射电成像望远镜 (qq.com)

2022年11月12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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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改善20221111

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2022〕2号)

标题: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文字号:教财〔2022〕2号

主送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厅、委)、疾控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疾控主管部门

正文札记:……从2022年秋季学期起,将国家试点地区更名为国家计划地区地方试点地区更名为地方计划地区……现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发文机关: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疾控局

成文日期:2022年10月31日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

  • 第一章 总则(1-2)
  • 第二章 管理体制(3-7)
  • 第三章 供餐管理(8-16)
  • 第四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17-19)
  • 第五章 采购管理(20-26)
  • 第六章 营养健康监测与教育(27-32)
  • 第七章 应急事件处置(33-35)
  • 第八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检查(36-43)
  • 第九章 附则(44、45)

  第三条 营养改善计划在国务院统一领导下,实行地方为主,分级负责,各部门、各方面协同推进的管理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

  第四条 全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部署营养改善计划的各项工作。成员单位由教育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疾控局等部门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育部,简称全国农村学生营养办,负责营养改善计划实施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负责落实营养改善计划各项具体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按照县级实施方案研究制定校级具体操作方案,建立健全并落实食品安全、食材采购、资金管理等制度和工作要求。加强食堂管理,不断提高供餐质量。

  第八条 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地区和学校应大力推进学校食堂供餐。学校食堂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不得对外承包委托经营……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一)通过虚报、冒领、套取等手段,挤占、挪用、贪污营养膳食补助资金和学生伙食费的;
  (二)设立“小金库”,在食堂经费中列支学校公共开支或教职工奖金福利、津补贴、招待费及其他非食堂经营服务支出等费用的;
  (三)在食堂管理中为他人谋利、搞利益输送或以权谋私的;
  (四)采购伪劣食材、损害学生身体健康的;
  (五)食堂违规承包,大宗食品、食材采购程序不合规合法的;
  (六)存在严重浪费现象,造成不良影响的。

以上资讯来自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moe.gov.cn)

2022年11月1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防疫二十条措施20221111已关闭评论

防疫二十条措施20221111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

照片自拍原创。
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2〕101号

主送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成员单位

正文札记:
  一、提高政治站位,科学精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二、落实党中央部署,积极稳妥抓好防控措施的优化调整
  党中央对进一步优化防控工作的二十条措施作出重要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各地各部门要不折不扣把各项优化措施落实到位。
  (一)对密切接触者,管理措施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二)及时准确判定密切接触者,不再判定密接的密接
  (三)将高风险区外溢人员调整为“7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四)将风险区调整为“高、低”两类,最大限度减少管控人员。高风险区一般以单元楼栋(居住地、工作地、活动地)为单位划定,不得随意扩大;高风险区所在县(市、区、旗)的其他地区划定为低风险区。高风险区连续5天未发现新增感染者,降为低风险区。符合解封条件的高风险区要及时解封。
  (五)对结束闭环作业的高风险岗位从业人员,管理措施为“5天居家健康监测”,期间赋码管理,第1、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非必要不外出,确需外出的不前往人员密集公共场所、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六)没有发生疫情的地区严格按照第九版防控方案确定的范围对风险岗位、重点人员开展核酸检测,不得扩大核酸检测范围。一般不按行政区域开展全员核酸检测,只在感染来源和传播链条不清、社区传播时间较长等疫情底数不清时开展。
  (七)取消入境航班熔断机制。有登机前48小时内1次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登机。
  (八)对于入境重要商务人员、体育团组等,“点对点”转运至免隔离闭环管理区(“闭环泡泡”)……
  (九)明确入境人员阳性判定标准为核酸检测Ct值<35,对解除集中隔离时核酸检测Ct值35—40的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如为既往感染,居家隔离期间“三天两检”、赋码管理、不得外出。
  (十)对入境人员,为“5天集中隔离+3天居家隔离”,期间赋码管理、不得外出。不得重复隔离。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2、3、5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第1、3天各开展1次核酸检测。
  (十一)加强医疗资源建设。……做好医务人员全员培训……
  (十二)有序推进新冠病毒疫苗接种。具有广谱保护作用的单价或多价疫苗研发,依法依规推进审批。
  (十三)加快新冠肺炎治疗相关药物储备。
  (十四)强化重点机构、重点人群保护。……老年人、有基础性疾病患者、孕产妇、血液透析患者等……
  (十五)落实“四早”要求,减少疫情规模和处置时间。……决不能等待观望、各行其是。
  (十六)加大“一刀切”、层层加码问题整治力度。……卫生健康委、疾控局、教育部、交通运输部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行业系统的督促指导,加大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起到震慑作用。
  (十七)加强封控隔离人员服务保障。……生活物资保障工作专班……全面摸排社区常住人口基础信息,掌握空巢独居老年人、困境儿童、孕产妇、基础病患者等重点人员情况……
  (十八)优化校园疫情防控措施。……工作专班……
  (十九)落实企业和工业园区防控措施。
  (二十)分类有序做好滞留人员疏解。……不在高风险区的外地人员,评估风险后允许其离开,避免发生滞留,返程途中做好防护……目的地要增强大局意识,不得拒绝接受滞留人员返回,并按照要求落实好返回人员防控措施,既要避免疫情外溢,也不得加码管控。
  三、强化风险防范,把应对风险隐患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坚持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
  (一)关于风险人员管控。
  (二)关于风险区域划定。……一般以单元、楼栋为单位划定高风险区……
  (三)关于外防输入措施的调整。
  四、加强优化调整工作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
  (二)加强工作指导和各级培训。
  (三)加强组织领导和责任落实。……坚持底线思维,突出问题导向,既要反对不负责任的态度,不能落实不到位,造成防控风险放大,又要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纠正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做法……

发文机关: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国家卫生健康委代章)

印发日期:2022年11月11日

以上资讯来自关于进一步优化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 科学精准做好防控工作的通知 (nhc.gov.cn)

2022年11月10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分解世界互联网大会网址20221110已关闭评论

分解世界互联网大会网址20221110

原创自拍东湖广场作为世界互联网大会图片

图片为原创自拍东湖广场夜景只开了一侧的灯光

  世界互联网大会网址中文是cn.wicinternet.org,分解:cn为中文,wic为World Internet Conference三词的首字母+internet,顶级域名org

  .org域名是互联网的通用顶级域之一,.org适用于各类组织机构(包括非盈利团体)。全称是Organizations,是组织、团体的意思。
  internet 互联网
  conference 会议
  world 世界

2022年11月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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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1个全国消防日

第31个全国消防日

2022年11月9日,第31个全国消防日。2022年宣传主题是“抓消防安全,保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21年修正版) – 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第二款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第一款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第六十条第二款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第三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5号)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mem.gov.cn)
  第二十条第二款 禁止占用电缆井管道井,或者在电缆井、管道井等竖向管井堆放杂物。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设置构筑物、停车泊(bó)位、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消防控制室应当由其管理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2名值班人员。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高层民用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当保持畅通,禁止堆放物品、锁闭出口、设置障碍物。平时需要控制人员出入或者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易于开启,并在现场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提示和使用标识。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高层民用建筑的常闭式防火门应当保持常闭闭门器顺序器部件应当完好有效;常开式防火门应当保证发生火灾时自动关闭并反馈信号。
  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禁止圈占、遮挡消火栓(shuān),禁止在消火栓箱内堆放杂物,禁止在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
  第三十条第一款 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备灭火器材以及自救呼吸器、逃生缓降器、逃生绳等逃生疏散设施器材。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禁止在高层民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十条 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非经营性单位和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在高层民用建筑的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电动自行车充电,拒不改正的。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