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信息类别:部门规章

  • 第一章 总则(1-5)
  • 第二章 一般保护(6-17)
  • 第三章 专项保护(18-24)
  • 第四章 管理要求(25-40)
  • 第五章 保护机制(41-49)
  • 第六章 支持与监督(50-56)
  • 第七章 责任与处理(57-61)
  • 第八章 附则(62-63)

  第一条 为了落实学校保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对本校未成年人(以下统称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规定。

  第十条第一款 学校采集学生个人信息,应当告知学生及其家长,并对所获得的学生及其家庭信息负有管理、保密义务,不得毁弃以及非法删除、泄露、公开、买卖。

  第十条第二款 学校在奖励、资助、申请贫困救助等工作中,不得泄露学生个人及其家庭隐私;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等学业信息,学校应当便利学生本人和家长知晓,但不得公开,不得宣传升学情况;除因法定事由,不得查阅学生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第十四条第二款 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学生收费,不得强制要求或者设置条件要求学生及家长捐款捐物、购买商品或者服务,或者要求家长提供物质帮助、需支付费用的服务等。

  第十五条 学校以发布、汇编、出版等方式使用学生作品,对外宣传或者公开使用学生个体肖像的,应当取得学生及其家长许可,并依法保护学生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当对校园实行封闭管理,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作者注:在课堂上因教学需要是允许学生使用手机的。)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饮酒。学校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饮酒的标识,并不得以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设施设备及各类教学、竞赛活动。(作者注: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国务院令第322号)第八条第二款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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