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文号:银发〔2021〕259号
看原文请点击链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21〕259号) (pbc.gov.cn)
通知对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
各国有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
各非银行支付机构;
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网联清算有限公司、连通(杭州)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通知事项:
一、支付受理终端业务管理
(一)银行卡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
1.银行卡受理终端生产与登记管理。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受理终端序列号。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强化银行卡受理终端安全管理的通知》(银发〔2017〕21号)规定……清算机构……银行卡受理终端注册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管理平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合作生产厂商(以下简称合作生产厂商)……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等收单机构名称。
2.银行卡受理终端入网管理。1台银行卡受理终端只能对应1个特约商户。收单机构……银行卡受理终端序列号……清算机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1)收单机构代码;
(2)特约商户(含小微商户,即依据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规定免于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的实体特约商户,下同)编码;
(3)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小微商户为其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下同);
(4)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
(5)银行卡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
3.银行卡受理终端退出管理。收单机构……特约商户……银行卡受理终端……清算机构……银行卡受理终端
4.存量银行卡受理终端改造或更换管理。银行卡受理终端……收单机构……清算机构规则……
(二)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
1.条码支付受理终端管理。具备采集多项支付信息和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等功能的条码支付受理终端,清算机构、收单机构应当参照银行卡受理终端相关规定……建立并报送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序列号与相应5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条码支付受理终端应当具备定位功能
2.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管理。仅具备条码读取或展示功能、不参与发起支付指令的条码支付扫码设备、显码设备和静态条码展示介质等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收单机构应当建立特约商户编码与下述4要素信息的关联对应关系,并确保该关联对应关系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和不可篡改性:
(1)收单机构代码;
(2)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特约商户收单结算账户;
(4)条码支付辅助受理终端布放地理位置。
3.收款条码管理。为个人或特约商户等收款人生成的,用于付款人识读并发起支付指令的收款条码,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为收款人提供收款条码相关支付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应当制定收款条码分类管理制度,有效区分个人和特约商户使用收款条码的场景和用途……条码支付收款服务机构……特约商户收款条码……不得通过个人收款条码为其提供经营活动相关收款服务……通过截屏、下载等方式保存的个人动态收款条码,应当参照执行个人静态收款条码有关规定。
(三)创新支付受理终端等相关业务。收单机构、清算机构采用创新支付受理终端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支付创新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281号)规定,至少提前30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分支机构报告……收单机构不得引导特约商户拒绝受理任何合法的支付方式。
二、特约商户管理
(一)信息核实。收单机构……特约商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现场面对面……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实体特约商户和网络特约商户……人工或智能客服同步视频等……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特约商户……收单机构履行收单业务管理主体责任……电子商务平台辅助核实……收单机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1年内完成
(二)信息平台。清算机构……本机构入网特约商户信息平台,对收单机构与入网特约商户、支付受理终端的关联关系和收单交易风险进行必要监测……信息平台应当遵循最小必要原则采集收单机构代码、特约商户名称、特约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特约商户编码、支付受理终端类型及序列号、业务类型、收单结算账户、特约商户经营地址、支付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的布放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特约商户核心入网信息。……2日内……
(三)变更管理。
三、收单业务监测
(一)交易信息管理。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依法、审慎、必要和诚信原则……跨机构支付业务报文规则……清算机构自行协商或者会同支付行业自律组织建立交易信息关联和查询机制……成员机构……
(二)交易信息核对。清算机构……收单机构……收单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三)支付受理终端位置监测。收单机构……支付受理终端定位技术……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付款扫码相关支付服务的机构(以下统称条码支付付款服务机构)……联合监测……涉嫌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
(四)专项监测。收单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支付行业自律组织和清算机构……风险提示……个人收款条码、使用个人账户作为收单结算账户的特约商户和边境地区支付受理终端,应当进行专项监测。
(五)资金结算监测。清算机构……特约商户的实际收单结算账户与入网报送收单结算账户……收单机构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四、监督管理
(一)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属地监管职责……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
(二)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三)清算机构违反本通知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
五、附则
(一)本通知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清算机构……成员机构……支付受理终端管理、入网特约商户信息平台、支付受理终端位置监测……中国人民银行……
(三)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行业自律……行业自律规则。
通知发布者:中国人民银行
通知发布时间:202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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