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案例知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20211212

案  由: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案  号:(2021)京73民终848号
判决书落款日期:2021年5月26日

北京互联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20)京0491民初34778号民事判决
200元/千字
甲方授权乙方享有如下权利:(1)汇编权;(2)数字化复制权;(3)数字出版物发行权;(4)信息网络传播权;(5)翻译权;(6)版式设计专用权;(7)上述权利的许可使用权。
2019年5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发《期刊出版许可证》,期刊名称:中国学术期刊(网络版),载明:根据《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准予该期刊出版。有效期自2019年5月28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017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向学术期刊公司颁发《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有效期自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文字作品,依法受著作权法保护。
许可类型、许可期限、地域范围等许可使用合同的必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著作权人向报社、期刊社投稿的,自稿件发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收到报社通知决定刊登的,或者自稿件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收到期刊社通知决定刊登的,可以将同一作品向其他报社、期刊社投稿。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转载未注明被转载作品的作者和最初登载的报刊出处的,应当承担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法定赔偿标准确定经济损失赔偿数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

以上资讯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查看公开文书须要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注册并登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2021-6-1起
✦裁判文书中所引用的著作权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2010-4-1

  第二十四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但著作权人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 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改编、汇编、播放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单纯事实消息;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