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法律位阶:国务院部委规章

有效性:2022年4月30日前《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24号),2022年5月1日起《机动车登记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章 总则(1-9)
第二章 机动车登记(10-42)
  第一节 注册登记(10-15)
  第二节 变更登记(16-24)
  第三节 转让登记(25-30)
  第四节 抵押登记(31-36)
  第五节 注销登记(37-42)
第三章 机动车牌证(43-57)
  第一节 牌证发放(43-50)
  第二节 牌证补换领(51-53)
  第三节 检验合格标志核发(54-57)
第四章 校车标牌核发(58-66)
第五章 监督管理(67-77)
第六章 法律责任(78-84)
第七章 附则(85-93)

札记: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动车登记,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条第二款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第二条第三款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
  第三条第一款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第二款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审查……材料……查验机动车……
  第三条第三款 车辆管理所……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表示范文本等……公示。
  第三条第四款 省级、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发布信息……
  第六条第一款 车辆管理所应当使用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
  第九条 车辆管理所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时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认可、使用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电子证照。
  第十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住所地的车辆管理所……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后申请注册登记。
  第十一条第二款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
  第十二条第一款 申请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交验机动车,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五)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但法律规定不属于征收范围的除外;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注册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十二条第二款 不属于经海关进口的机动车和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规定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第四款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税务、保险等信息实现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联网核查的,申请人免予提交相关证明、凭证,车辆管理所核对相关电子信息。
  第十四条第一款 车辆管理所实现与机动车制造厂新车出厂查验信息联网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第十六条第一款 ……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第十六条第二款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十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第三款 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因改变车身颜色……可以向车辆所在地车辆管理所……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让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让登记。
  第三十一条 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抵押的,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抵押登记;抵押权消灭的,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解除抵押登记。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通过计算机随机选取或者按照选号规则自行编排的方式确定机动车号牌号码。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第五十五条 对免予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的机动车,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时……
  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办理机动车登记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对本规定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理程序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八十九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以及住所是指:
      (一)机动车所有人包括拥有机动车的个人或者单位。
        1.个人是指我国内地的居民和军人(含武警)以及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
        2.单位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外国驻华使馆、领馆和外国驻华办事机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
  第九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2008年5月27日发布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02号)和2012年9月12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登记规定>的决定》(公安部令第124号)同时废止。本规定生效后,公安部以前制定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点击链接阅读原文《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公安部网站 (mp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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