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 12388
→对象:党组织或党员
党的纪律行为: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对象:监察法规定的六类公职人员
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道德操守
职务: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
→申诉:党员……
→申诉:监察对象……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批评建议
@中央组织部 12380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法规选人用人
领导干部政治、思想、作风、廉洁自律
@最高人民检察院 12309
@最高人民法院
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
@中央网信办 12377
✧有待查证……线索,请提交至“中国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
@12321
净化网络环境,促进行业自律,维护网民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1日
第三条第二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和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