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微法院

移动微法院-四川微法院
微信小程序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实施办法(2005年修正)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办法(2014年)
第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获奖情况、考级证书和捐助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第九条第三款 学校应当接收招生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跨招生范围组织招生(1在7月1日组织招考了,第2、4在7月5日组织招考了7)。招生办法、新生名单和编班依据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教师编制。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学校应当每年组织教师进行身体健康体检,促进教师身心健康。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质量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校长和教师的主要标准。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
第六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