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26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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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员工疫情防控期间行为指引(试行)20220413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教职员工疫情防控期间行为指引(试行)》的通知

标题: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教职员工疫情防控期间行为指引(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教体艺厅函〔2022〕16号

主送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成文日期:2022年4月13日

学校教职员工疫情防控期间行为指引(试行)

  一、成为“健康第一”理念的践行者

  二、校内校外保持健康生活方式

  三、在实践中提升疫情防控能力
  自觉接受疫情防控教育培训,遵守《公民防疫基本行为准则》……

  四、严格遵守学校疫情防控规定

  五、主动如实报告自身健康状况

  六、引导学生非常时期健康成长

  七、当好全校疫情防控的领航者

  八、认真履行学校医护工作职责

  九、从严执行校内留观场所规定

  十、服从校园防控队伍各项要求

  十一、特殊岗位人员加强健康管理

  十二、外联人员遵守闭环管理要求

以上资讯来自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学校教职员工疫情防控期间行为指引(试行)》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moe.gov.cn)

2022年4月2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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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0423

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标题: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发文字号:教材〔2022〕2号

主送机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正文: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语文等16个课程标准印发给你们,于2022年秋季学期开始执行……

附件:

    1.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2年版)☚义务教育课程方案

    2.义务教育道德与法治课程标准(2022年版)☚道德与法治

    3.义务教育语文课程标准(2022年版)☚语文

    4.义务教育历史课程标准(2022年版)☚历史

    5.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2022年版)☚数学

    6.义务教育英语课程标准(2022年版)☚英语

    7.义务教育日语课程标准(2022年版)☚日语

    8.义务教育俄语课程标准(2022年版) ☚俄语

    9.义务教育地理课程标准(2022年版)☚地理

    10.义务教育科学课程标准(2022年版)☚科学

    11.义务教育物理课程标准(2022年版)☚物理

    12.义务教育化学课程标准(2022年版)☚化学

    13.义务教育生物学课程标准(2022年版)☚生物

    14.义务教育信息科技课程标准(2022年版)☚信息科技

    15.义务教育体育与健康课程标准(2022年版)☚体育与健康

    16.义务教育艺术课程标准(2022年版)☚艺术

    17.义务教育劳动课程标准(2022年版)☚劳动

发文机关:教育部

成文日期:2022年3月25日

以上资讯来自教育部关于印发义务教育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政府门户网站 (moe.gov.cn)

2022年4月22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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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管理条例20220501

地名管理条例20220501

地名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地名包括:
(一)自然地理实体名称;
(二)行政区划名称;
(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所在地名称;
(四)城市公园、自然保护地名称;
(五)街路巷名称;
(六)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住宅区、楼宇名称;
(七)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交通运输、水利、电力、通信、气象等设施名称;
(八)具有重要地理方位意义的其他地理实体名称。

第十五条第三款 按照本条例规定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十八条 下列范围内必须使用标准地名:
(一)地名标志、交通标志、广告牌匾等标识;
(二)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政府网站等公共平台发布的信息;
(三)法律文书、身份证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等各类公文、证件;
(四)辞书等工具类以及教材教辅等学习类公开出版物;
(五)向社会公开的地图;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使用标准地名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可以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使用或者未规范使用标准地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违法单位通报批评,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公职人员在地名管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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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mca.gov.cn)全国行政区划信息查询平台 (mca.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