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16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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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伏

2020年7月16日 初伏
16日至25日

2020年7月26日 中伏(二伏)
7月26日至8月14日
8月7日 立秋

2020年8月15日 末伏(三伏)
15日至24日
8月22日 处暑

三伏的日期是按节气的日期和干支的日期相配合来决定的。按农历的规定,夏至以后的第三个庚日为初伏(头伏);第四个庚日为中伏(二伏);立秋后的第一个庚日为末伏(三伏)。

2020年7月15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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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干部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六章 党的干部

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17年10月24日通过)
  • 总纲
  • 第一章 党员
  • 第二章 党的组织制度
  •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 第四章 党的地方组织
  • 第五章 党的基层组织
  • 第六章 党的干部
  • 第七章 党的纪律
  • 第八章 党的纪律检查机关
  • 第九章 党组
  • 第十章 党和共产主义团的关系
  • 第十一章 党徽党旗

党必须实行民主的科学的决策,制定和执行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党的组织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发挥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必须在宪法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必须保证国家的立法、司法、行政、监察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地、独立负责地、协调一致地工作。党必须加强对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群团组织的领导,使它们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充分发挥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共产党员必须同党外群众亲密合作,共同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而奋斗。

第一条 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第六条 预备党员必须面向党旗进行入党宣誓。誓词如下: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

第八条 每个党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小组或其他特定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党员领导干部还必须参加党委、党组的民主生活会。不允许有任何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接受党内外群众监督的特殊党员。

第十条 党是根据自己的纲领章程,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的统一整体。党的民主集中制的基本原则是:
(一)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中央委员会
(三)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地方各级领导机关,是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它们所产生的委员会党的各级委员会同级的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六)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要保证党的领导人的活动处于党和人民的监督之下,同时维护一切代表党和人民利益的领导人的威信。

第十六条第三款 党的各级组织的报刊和其他宣传工具,必须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

第十八条 党的中央地方基层组织,都必须重视党的建设,经常讨论和检查党的宣传工作教育工作组织工作纪律检查工作群众工作统一战线工作等,注意研究党内外的思想政治状况

第十九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第二十二条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会,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的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

第三十条第一款 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人民解放军连队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三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十三条第六款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党员干部要善于同党外干部合作共事,尊重他们,虚心学习他们的长处。

第三十九条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共产党员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

第四十条第一款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中央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同级党的委员会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加强对下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第四十八条 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其他非党组织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

第五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党徽为镰刀和锤头组成的图案。

第五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党旗为旗面缀有金黄色党徽图案的红旗。

第五十五条 中国共产党的党徽党旗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党的各级组织和每一个党员都要维护党徽党旗的尊严。要按照规定制作和使用党徽党旗。

2020年7月14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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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年龄

0岁以下
《民法典》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
“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包含着法律思维、党规思维、政策思维、纪律思维、制度思维,以及运用国家法律、党内法规、党的政策、党和国家的各项制度、党的纪律、政治规矩等方式对腐败问题进行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实质,是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其关键是守规则、重程序,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尊重和保护人民权益,自觉接受监督。
习近平总书记还强调,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促进矛盾化解、保障社会和谐;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彻底摈弃人治思想和长官意志,决不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努力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0-1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1-6岁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

6-7岁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8岁
《民法典》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12岁
《道路交通安全法》

14-16岁
16-18岁
18岁
20-22岁
23岁
25岁
45岁
55-60岁
60-75岁

2020年7月12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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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 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作用,推动机关治理和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者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本单位党组(党委)(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下同)领导下,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

第十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基本职责是

第十一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

第十六条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正确政绩观,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机关党组织党组织关系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2019年修订,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领导,追究在党的建设党的事业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领导责任。
  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
  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第五条 问责对象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第七条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四个意识”不强,“两个维护”不力,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没有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在贯彻新发展理念,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出现重大偏差和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党的纪律建设抓得不严,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对公权力的监督制约不力,好人主义盛行,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领导巡视巡察工作不力,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该问责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九)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十)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一)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二十四条 纪委派驻(派出)机构除执行本条例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此前发布的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第四条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各类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各类机关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群团机关。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及对机构编制违纪违法行为查处和追责不力、问题整改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9年8月5日起施行。

公务员范围规定

(2019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 2020年3月3日发布)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一《公务员范围规定》同时废止。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部署要求,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九条 党政主要负责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十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30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核、申诉的单位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变更处分决定:
  (一)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三)处分不当的。

第四十五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工作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体育等部门,可以依据本规定,结合自身工作的实际情况,与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务院监察机关联合制定具体办法。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持续解决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作风保证的通知
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