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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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业水平监测

大竹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关于2019-2020学年度下期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业水平监测的通知

通知文号:竹教科函〔2020〕51号

发文机关部门:大竹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通知日期:2020年6月10日

通知主要内容札记: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2020年6月10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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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竹县小区物业服务监督

城市管理(损绿毁绿行为)监督投诉
大竹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6213602

物业收费监督投诉
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353315

电梯运行安全监督投诉
大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6131551

消防安全(占用消防通道)监督投诉
大竹县消防救援大队
96119

违章搭建监督投诉
大竹县建设监察大队
6221740

物业服务日常监督投诉
大竹县房地产管理局
6216319

2020年6月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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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新生活方式样子

教育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倡导:
预防为主,关口前移,远离疾病,健康生活。

一、健康生活方式。
合理安排学习、生活、体育锻炼,劳逸结合,作息规律,保证充足睡眠,增强身体免疫力。
积极参加体育运动,促进体质健康,锤炼意志品质,培养锻炼习惯。
掌握爱眼护眼常识,学会识别不良用眼环境,主动选择有益眼健康的环境。
重视维护心理健康,促进社会适应,遇到心理问题,学会自我调节,必要时能主动寻求专业心理帮助和支持。
保持健康体重,避免超重、肥胖和消瘦。
远离烟酒,杜绝网络成瘾,拒绝毒品诱惑。

二、良好卫生习惯。
勤洗手,正确采用“七步”洗手法,使用肥皂、洗手液和流动的水洗手不少于20秒。
经常洗澡,不共用毛巾和洗漱用具。
科学刷牙,饭后漱口,定期口腔检查,预防龋齿,保持口腔健康。
提倡分餐制,不能分餐时使用公勺公筷。在校用餐尽量自备餐具。

三、均衡营养膳食。
均衡营养,合理膳食。
主动减少盐、糖、油摄入,增加优质蛋白质和新鲜蔬菜水果摄取。
每天饮用足量的水,少喝或不喝含糖饮料。

四、健康文明行为。
热爱大自然,爱护动物,拒绝食用野生动物。
保持适宜、安全距离,在交谈、候车、等电梯、排队时与他人保持一米以上的距离。
自觉坚持安全文明出行,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佩戴口罩,不在公共交通工具内进食。
讲文明,讲卫生,不随地吐痰。
打喷嚏、咳嗽时用纸巾捂住口鼻或用肘部遮挡。他人打喷嚏、咳嗽时主动避闪。

五、维护环境卫生。
经常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流动。
自觉参与垃圾分类,改善人居环境。
保护环境和资源,减少一次性餐具使用,减少污染和浪费。

六、科学就医用药。
按规定接种疫苗,预防传染病。
发现传染病,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合理利用学校、家庭周边卫生服务资源。
发热或罹患呼吸道疾病时佩戴口罩,及时就诊,配合医生治疗,用药遵从医嘱,不擅自使用处方药。

原文《常态化防控新冠肺炎疫情前提下学校文明卫生、绿色健康生活方式倡导

2020年6月8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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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清单80条

第一部分 经费管理
一、严禁以各种名义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实物。
按照《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监察部 人社部 财政部 审计署第31号令)第二条规定:津贴补贴包括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有价证券等。
下列行为属于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
1.违反规定自行新设项目或者继续发放已经明令取消的津贴补贴的。
2.超过规定标准、范围发放津贴补贴的。
3.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公务员奖励的规定,以各种名义向职工普遍发放各类奖金的。
结合《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中组发[2008]2号)第六条和《关于调整公务员奖励奖金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8〕1号)相关规定,对公务员、公务员集体的奖励分为五种类型: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立本规定之外的其他种类的公务员奖励,不得违反本规定标准发放奖金,不得重复发放奖金。
4.在实施职务消费和福利待遇货币化改革并发放补贴后,继续开支相关职务消费和福利费用的。
5.违反规定发放加班费、值班费和未休年休假补贴的。能否发放加班费主要看对象的身份。
相关规定如下:
(1)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18.12.29日修订)管理的人员,依据该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务员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不能补休的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补助。
(2)人社部、财政部《关于人民警察法定工作日之外补贴政策调整》(人社部规[2017]9号)相关规定:
①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定义:指在一周工作5个工作日的基础上,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日工作时间在2个小时以上、4个小时以内的,按加班半天计算;日工作时间在4个小时以上的,按加班1天计算。对一周工作不满5个工作日而在正常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不发放补贴。人民警察因公出国、脱产学习培训以及参加会议占用正常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的,不视为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
(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发放补贴的通知》(人社部(2013)17号)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相关规定:
①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②工资标准:见《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a.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b.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c.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6.违反《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事部、审计署关于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6】17号)等规定,擅自提高标准发放改革性补贴的。
9.违反规定使用工会会费、福利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发放津贴补贴的。
(1)《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总工办发 【2017】32号)相关规定:
①基层工会经费主要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②基层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包括: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事业支出和其他支出。
③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a.不准使用工会经费请客送礼;
b.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奖金、津贴、补贴;
c.不准使用工会经费从事高消费性娱乐和健身活动;
d.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 “小金库”;
e.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f.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
g.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
h.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④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经费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10.借重大活动筹备或者节日庆祝之机,变相向职工普遍发放现金、有价证券或者与活动无关的实物的;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第四条:有上述12种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二、严禁用公款购买、印制、邮寄、赠送贺年卡、明信片、年历等物品。
参照《关于严禁公款购买印制寄送贺年卡等物品的通知》(中纪发【2013】8号)相关规定

三、严禁用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烟酒、花卉、食品等年货节礼。
参照《关于严禁元旦春节期间公款购买赠送烟花爆竹等年货节礼的通知》(中纪发【2013】9号)相关要求

四、依法取得的各项收入必须纳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核算,严禁违规转移到机关所属工会、培训中心、服务中心等单位账户使用。
(1)《关于零余额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09】47号)相关规定
(3)《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相关规定

五、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支出,严禁虚列支出、转移或者套取预算资金。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4年修订)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 公务接待

第三部分 会议活动

第四部分 公务出差

第五部分 临时出国

第六部分 公务用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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