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5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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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大数据平台升级指标体系(节选)

两不愁三保障
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一、贫困户一日三餐保证粮食1斤以上、蔬菜1斤,平均一日鱼、禽、肉、蛋达到150克;
二、贫困户冬季有保暖衣服,夏季有换洗衣服;
三、贫困户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无因贫困而辍学(不含教育部门认定的特殊教育子女);
四、贫困户家庭成员百分之百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参加大病统筹、医疗救助;
五、按照住建部印发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定,贫困户住房达到“A、B”级住房标准,达到人畜分离。(按照“有”或“无”,或“有”或“否”检验)

三有
户户有安全饮用水、有生活用电、有广播电视。
一、有安全饮用水:
1、水量: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每人每天可获得水量不低于40升,其余市的贫困人口每人每天可获得水量不低于60升;
2、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水质标准;
3、方便程度:正常成人取水的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4、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
二、有生活用电:
贫困户生活用电以满足照明、电视、电风扇、冰箱、洗衣机、电饭煲等日常生活用电需求为达标。
三、有广播电视:
贫困户通过直播卫星、有线电视、地面数字电视三种方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按照“是”或“否”检验)

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
根据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决定》和六次全会上东明书记的讲话精神,要全面实现“四个好”目标。其中,“养成好风气、形成好习惯”目标对贫困户而言,包括了戒掉懒、毒、赌、酒、讲排场等恶习,养成讲文明、学技术、勤劳劳动等好习惯,自强自立引导教育等内容。
1.贫困户是否遵德守礼,文明友善,爱干净,讲卫生,生活方式健康文明;是否存在不酗酒、赌博、参与邪教组织、搞封建迷信等现象。
2.贫困户房前屋后是否整洁美观,是否存在生活垃圾乱堆和污水乱排现象。
3.贫困户是否爱党爱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尊老爱幼;是否邻里和睦;是否自觉遵守村规民约;是否自觉抵制相互攀比、大操大办等不良风气;是否积极参加群众性文体活动。

帮扶责任人姓名
填写帮扶责任人姓名,一户可添加多个责任人,按照本县确定的贫困户结对帮扶方案填写。
帮扶责任人职务
填写帮扶责任人行政职务。
帮扶责任人政治面貌
指帮扶责任人的政治面貌。
帮扶单位名称
帮扶责任人所属的单位名称,录入时从系统中已存在的帮扶单位中选择。
单位隶属关系
根据帮扶单位性质选填,填写中央、省、市、县、乡镇、部队、其他。
帮扶时间
填写开始帮扶时间至结束时间,精确到月分(如2015.01-2015.12)。
单位地址
帮扶责任人所属单位地址。采集表可以不填写,录入时根据选中的帮扶单位自动生成。
帮扶责任人联系电话
填写能够联系到帮扶责任人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信息系统管理平台

2019年6月4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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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觉

5月5日起
午觉
可是
没睡

午觉
奢侈品

睡睡吧
晚上晚点睡

2019年6月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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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法学法守法用法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
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九条第二款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三十条第一款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三十条第二款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9年6月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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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法学法守法用法Ⅰ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条例。
条例限制行动的对象:中国共产党党员
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
第十一条 强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党员牢记入党誓词,坚持合格党员标准,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培育良好思想作风、学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和家风。加强宪法法律法规教育,引导党员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党组织应当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不同群体党员实际,通过树立、学习身边的榜样,设立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开展设岗定责、承诺践诺等,引导党员做好本职工作,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创先争优,在联系服务群众、完成重大任务中勇于担当作为,做到平常时候看得出来、关键时刻站得出来、危急关头豁得出来。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鼓励和引导党员参与志愿服务。党员应当积极参加党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应当通过严格组织生活、听取群众意见、检查党员工作等多种方式,监督党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特别是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情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情况,参加组织生活情况,履行党员义务、联系服务群众、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发现党员有思想、工作、生活、作风和纪律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以及群众对其有不良反映的,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及时进行提醒谈话,抓早抓小、防微杜渐。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党员应当主动学网用网,依托各类党员教育管理信息化平台,积极参加在线学习培训,认真参加党组织的活动,自觉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通过网络向群众宣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听取群众意见联系服务群众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5月6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务员的管理,保障公务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公务员的监督,促进公务员正确履职尽责,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第二款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十四条 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宪法,模范遵守、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自觉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
(三)忠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第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务职级并行制度,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和职责设置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序列。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一百一十二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经批准参照本法进行管理。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法人信息查询
机构编制“12310”举报受理工作规定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等级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2、义务教育学校的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
根据义务教育的特点,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业技术岗位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是专业技术主体岗位。
三、岗位等级设置
10、义务教育学校现行的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五至十级职员。
12、根据《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中小学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的实施办法之前,暂按现行的教师职务制度实施岗位设置和聘任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