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24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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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20220114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批准 2015年5月2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修订 2022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 第一章 总则(1-4)
  •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5-9)
  • 第三章 选拔任用(10-21)
  • 第四章 任期和任期目标责任(22-24)
  • 第五章 考核评价(25-27)
  • 第六章 交流、回避(28-31)
  • 第七章 职业发展和激励保障(32-37)
  • 第八章 监督约束(38-41)
  • 第九章 退出(42-47)
  • 第十章 附则(48-51)

阅读全文请点击链接直达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规定》_中央有关文件_中国政府网 (www.gov.cn)

札记:

第二条第一款 本规定适用于省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省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条第三款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负责人选拔任用工作按照本规定第二章、第三章有关条款执行。

第五条第二款 不同行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基本条件应当适应本行业特点和要求。其中,
宣传思想文化系统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办新媒体,有强烈的意识形态阵地意识;
高等学校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应当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自觉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科研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应当坚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方向,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尊重科研工作规律,弘扬科学家精神,自觉践行创新科技、服务国家、造福人民的价值理念;
公立医院领导人员应当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方向,有适应医院高质量发展的先进管理理念和实践经验。
第五条第三款 党员领导人员应当自觉履行党建工作“一岗双责”,专职从事党务工作的领导人员还应当熟悉党建工作,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
第五条第四款 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带头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十七条第一款 任用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区别不同情况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对行政领导人员,结合行业特点和单位实际,逐步加大聘任制推行力度。

第二十条第二款 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事业单位不同领导体制实际,
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党政主要领导应当对人选等情况进行充分沟通,由党组织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由党组织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党政领导会议集体讨论,依规依法任免(聘任、解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由上级党组织统筹管理,按照规定程序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选拔任用工作具体程序和要求,参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事业单位实际确定。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每个任期一般为3至5年。领导人员在同一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10年,工作特殊需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任职年限。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一般应当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 领导班子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领导人员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的评价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 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向领导班子领导人员反馈,并作为领导班子建设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问责追责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交流制度。交流的重点对象一般是正职领导人员专职从事党务工作分管人财物的副职领导人员以及其他因工作需要交流的人员。

第三十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事业单位领导班子任职,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领导人员所在事业单位本级内设管理机构以及分管联系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负责工作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容错纠错工作,宽容领导人员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营造鼓励探索、支持创新的良好环境。

第三十八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职责分工,履行对事业单位领导班子领导人员的监督责任。

第三十九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是:践行“两个维护”,对党忠诚,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上级党组织决定情况;依法办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履行职责,担当作为,行风建设,选人用人,国有资产管理,收入分配情况;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职业操守,以身作则,遵守纪律,廉洁自律等情况。

第四十条第一款 完善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权力运行机制和领导人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制约机制,构建严密有效的监督体系。发挥党内监督带动作用,推动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形成合力,强化领导班子内部监督,综合运用考察考核、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谈心谈话、巡视巡察、提醒、函询、诫勉等措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实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程序和辞职后从业限制等,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退出领导岗位后,应当继续履行保密责任,严格执行保密规定,落实脱密期管理相关要求。

第四十九条 市(地、州、盟)级以下党委和政府直属以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监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众团体机关所属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管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参照本规定制定或者完善具体办法

第五十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发布之日:2022年1月14日)

中共中央组织部12380

2022年1月2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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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征兵体检标准20220123

全国征兵网国防部征兵

全国征兵网【网址】https://www.gfbzb.gov.cn/
网址速记:国防部征兵(gfáng bù zhēng bī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征兵工作条例 2001年9月5日起施行(公布日)

《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摘要》阅读原文请点击链接直达《应征公民体格检查标准》摘要 (gfbzb.gov.cn)

札记:

  • 第一章 外科(1-17)
  • 第二章 内科(18-27)
  • 第三章 耳鼻咽喉科(28-34)
  • 第四章 眼科(35-40)
  • 第五章 口腔科(41-43)
  • 第六章 妇科(44-48)
  • 第七章 辅助检查(49-60)
  • 第八章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

第一条第一款  男性身高160cm以上,女性身高158cm以上,合格。
第一条第二款 条件兵身高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条第一款 体重符合下列条件且空腹血糖<7.0mmol/L的,合格。
(一)男性:17.5≤BMI<30,其中:17.5≤男性身体条件兵BMI<27;
(二)女性:17≤BMI<24。
第二条第二款 BMI≥28须加查血液化血红蛋白检查项目,糖化血红蛋白百分比<6.5%,合格。(BMI=体重(千克)除以身高(米)的平方)

第十八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收缩压≥90 mmHg,<140 mmHg;
(二)舒张压≥60 mmHg,<90 mmHg。

第十九条 心率在下列范围,合格。
(一)心率60~100次/分;
(二)心率50~59次/分或101~110次/分,经检查系生理性(条件兵除外)。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听力测定双侧耳语均低于5m,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一侧耳语5m、另一侧不低于3m,陆勤人员合格。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5,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一眼裸眼视力低于4.8,需进行矫正视力检查,任何一眼矫正视力低于4.8或矫正度数超过600度,不合格。
第三十五条第三款 屈光不正经准分子激光手术(不含有晶体眼人工晶体植入术等其他术式)后半年以上,无并发症,任何一眼裸眼视力达到4.8,眼底检查正常,除条件兵外合格。
第三十五条第四款 条件兵视力合格条件按有关标准执行。

士兵职业基本适应性检测合格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注:条件兵,指坦克乘员、水面舰艇、潜艇、空降兵、特种部队等对应征青年政治、身体、文化、心理有特殊要求的兵员;条件兵合格或不合格的具体类别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征兵工作条例
  第三条第一款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22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
  第三条第三款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的原则,可以征集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7岁未满18岁的男女公民服现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国每年征集服现役的士兵的人数、次数、时间和要求,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规定。
  第二十条第一款 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研究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六周岁。
  第二十条第三款 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经初次兵役登记并初步审查符合征集条件的公民,称应征公民。
  第二十五条 现役士兵包括义务兵役制士兵和志愿兵役制士兵,义务兵役制士兵称义务兵,志愿兵役制士兵称军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第六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奉行防御性国防政策,独立自主、自力更生地建设和巩固国防,实行积极防御,坚持全民国防。
  第七条第一款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第七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当依法履行国防义务。
  第十条 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第二款 公职人员在国防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第二款 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第四十五条第五款 公职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国防教育,提升国防素养,发挥在全民国防教育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公民应当接受国防教育。
  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公民和组织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不得非法持有国防方面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秘密物品。
  第五十七条 公民和组织有对国防建设提出建议的权利,有对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或者检举的权利。
  第五十九条 军人必须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履行职责,英勇战斗,不怕牺牲,捍卫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第六十条 军人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军事法规,执行命令,严守纪律。
  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军人应当受到全社会的尊崇。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服现役的军官、军士、义务兵等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从事交通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优先运送被征召的预备役人员。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应当担负国防勤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予担负国防勤务:
  (二)从事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公民;
  (六)在联合国等政府间国际组织任职的公民;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有特殊专长的专业技术人员担负特定的国防勤务,不受前款规定的年龄限制。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民用资源,是指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其他物资。
  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接受依法征用民用资源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下列民用资源免予征用:
  (一)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第六十一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组织所属人员学习和掌握必要的国防知识与技能。
  第七十二条 本法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22年1月22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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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抄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权威发布语录20220122

时间:2022-01-22 15:00
地点:国家卫生健康委西直门办公区**发布厅
嘉宾:陈越良 民政部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司司长
   毛德智 农业农村部农村合作经济指导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
   贺青华 国家卫生健康委疾控局一级巡视员
   傅 卫 国家卫生健康委基层司监察专员
   梁万年 国家卫生健康委疫情应对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专家组组长

札记:

国家卫生健康委新闻发言人、宣传司副司长 米锋 ……发布会的主题是:节日期间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情况……

陈越良 ……民政部联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共同印发了《关于加强村(居)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建设的指导意见》……常态化意味着持久战,需要政府、社会和居民群众共同持续付出努力……发生疫情的地方社区工作者十分辛苦,希望当地党委、政府也要加强对他们的关心关爱,落实好轮休、加班补贴等有关政策。

傅卫 ……《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手册》……

陈越良 ……一是要排查到位,摸清底数,摸清社区实有人员数量,是做好社区疫情防控的前提和基础。社区治理服务应有效覆盖常住人口,有条件的社区可以抓紧建立外来常住人口社区报到制度。二是要推行社区疫情防控“五包一”制度,由乡镇(街道)干部、社区工作者(网格员)、基层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等共同负责落实社区防控措施,细化责任分工。三是要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严格落实新冠肺炎疫情社区防控方案,统筹各部委、乡镇(街道)、村(社区)、群团组织、下沉干部、志愿者等各方面力量,根据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等不同要求,落实社区防控措施。

毛德智 ……春节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节日,是团圆、团聚的节日。春节期间,农民群众走亲访友、办喜事、办酒席,是很多地方的习俗……过一个平平安安、顺顺利利、欢乐祥和、平安健康的春节。

贺青华 ……成立公共卫生委员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的要求……

阅读原文点击链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2022年1月22日发布会-节日期间疫情防控工作有关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nhc.gov.cn)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2022年1月2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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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交通信号灯知识20220121

来源《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国家标准|GB 14886-2016 (samr.gov.cn)

标准号:GB 14886-2016
中文标准名称: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
英文标准名称:Specifications for road traffic signal setting and installation
标准状态:现行
中国标准分类号(CCS):R87
国际标准分类号(ICS):93.080.30
发布日期:2016-12-13
实施日期:2017-07-01
主管部门:公安部
归口单位:公安部
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备注:

札记:

6信号灯组合形式
6.1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组合形式
6.1.1机动车信号灯、方向指示信号灯、非机动车信号灯竖向安装时,灯色排列顺序由上向下应为红、黄、绿;横向安装时,灯色排列顺序由左到右为红、黄、绿。人行横道信号灯应采用竖向安装,灯色排列顺序由上向下应为红、绿。
6.1.2常规情况下,机动车信号灯和方向指示信号灯组合形式应符合表5的规定。

常规组合1竖向

常规组合1。

使用场景:
⒈通常用于左转车辆较少,不需要设置左转控制相位的路口,
⒉用于直行和左转车道共用的路口。

通行规则:
机动车信号灯绿灯亮表示,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机动车信号灯灯亮表示,禁止车辆通行,但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常规组合2竖向

常规组合2。

适用场景:
通常用于设有左转专用导向车道且左转车辆较多,需设置独立的左转控制相位的路口。

通行规则:
机动车信号灯的绿灯亮,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红灯亮表示:直行和右转方向可通行,左转禁行﹔
机动车信号灯中红灯亮,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绿灯亮表示;左转方向可通行,直行禁行,右转弯的车辆在不妨碍被放行的车辆、行人通行的情况下,可以通行﹔

方向指示信号灯的绿色发光单元不得与机动车信号灯的绿色发光单元同亮;
允许左转方向指示信号灯中所有发光单元均熄灭,此时相当于常规组合1 。


✦简记为:不禁止即允许,红灯亮即禁止,右转为例外。

注:wps office不能打开标准文档,阅读标准文档需要Adobe Reader文本阅读器和fileopen系统专用工具(链接)。




























2022年1月20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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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财务规则20220301

法规效力位阶:部门规章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8号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 第一章 总则(1-6)
  • 第二章 单位预算管理(7-15)
  • 第三章 收入管理(16-19)
  • 第四章 支出管理(20-27)
  • 第五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28-31)
  • 第六章 专用基金管理(32-35)
  • 第七章 资产管理(36-47)
  • 第八章 负债管理(48-51)
  • 第九章 事业单位清算(52-54)
  • 第十章   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55-59)
  • 第十一章 财务监督(60-64)
  • 第十二章 附则(65-71)

札记: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
第五条 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事项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剂,确需调剂的,由事业单位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剂;其他资金确需调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预算收支和结余的年度执行结果。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全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非本级财政补助收入、租金收入等。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占用、挪用、拖欠或坐支。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支出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保障其单位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厉行节约,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专用基金包括职工福利基金和其他专用基金。
第三十五条 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三十六条 资产是指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事业单位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出现资产盘盈盘亏的,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应当在确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进本单位大型设备等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对提供方给予合理补偿。

第四十八条 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改制、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

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应当遵循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规定。

第六十条 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六十六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
第六十八条 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
第六十九条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
第七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同时废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2017年12月22日修订版)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第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制定的规章无效。
第八条第三款 除内容复杂的外,规章一般不分章、节。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应当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地方政府规章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条第一款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部门首长或者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自治州州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第三十条第二款 部门联合规章由联合制定的部门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
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国务院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国务院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公民认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规章同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也可以向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六条 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_共产党员网 (12371.cn)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一)决议。(四)公报。(五)公告。(六)通告。(七)意见。(八)通知。(九)通报。(十)报告。(十一)请示。(十二)批复。(十三)议案。(十四)函。(十五)纪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npc.gov.cn)2021年1月22日修订 施行于7月15日
第五条第三款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标准文本
立法法 第五十八条第三款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法律文本标准文本
立法法 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在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行政法规文本标准文本
立法法 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在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标准文本
立法法 第八十六条第三款 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地方人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标准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