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6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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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索 引 号:000014349/2021-00097
主题分类: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2021年10月25日
标  题: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2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办发明电〔2021〕11号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25日
主 题 词:

通知对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通知要求:
节假日期间,各地区、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值班和安全、保卫、疫情防控等工作
遇有重大突发事件,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置
确保人民群众祥和平安度过节日假期

通知放假安排:

  1. 元旦:2022年1月1日至3日放假,共3天(2022年1月1日星期六新年,在星期一1月3日补假)
  2. 春节:1月31日至2月6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29日(星期六)、1月30日(星期日)上班(2022年2月1日星期二农历正月初一至2月3日正月初三;1月31日星期一调休,2月4日星期五调休,所以2022年1月24日腊月廿二星期一至1月30日连续工作日7个:星期一2个、星期二1个、星期三1个、星期四1个、星期五2个)
  3. 清明节:4月3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3天。4月2日(星期六)上班(2022年4月5日农历清明星期二,4月4日星期一调休)
  4. 劳动节:4月30日至5月4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4日(星期日)、5月7日(星期六)上班(2022年5月1日星期日,5月3日星期二调休、5月4日星期三调休)
  5. 端午节:6月3日至5日放假,共3天(2022年6月3日农历端午星期五)
  6. 中秋节:9月10日至12日放假,共3天(2022年9月10日农历中秋星期六,在星期一9月12日补假)
  7. 国庆节:10月1日至7日放假调休,共7天。10月8日(星期六)、10月9日(星期日)上班(2022年10月1日星期六至10月3日星期一,4日星期二5日星期三补假;10月6日星期四调休,10月7日星期五调休。2022年10月8日星期六至10月14日连续工作日7个:星期一1个、星期二1个、星期三1个、星期四2个、星期五2个)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2013年12月11日修订)

国令第644号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第二条第二款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工时制度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三)项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2021年10月25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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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加快推进法治社会建设各项工作,根据《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四川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法治四川建设总体部署,坚持党的集中统一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尊重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坚持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坚持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增强全社会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到2025年,实现法治观念深入人心,社会领域制度规范更加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显著提高,形成符合省情实际、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法治社会建设生动局面,为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和落实措施

(一)推动全社会增强法治观念

1.切实维护宪法权威。
①把宪法作为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重点学习内容
②把宪法作为党校(行政院校)和干部学院重点课程
③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公开向宪法宣誓
④宪法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宗教场所、进军营、进网络活动
⑤“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和重大时间节点,开展宪法教育,开展违宪警示宣传教育
2.增强全民法治观念。
①“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
②疫病防治、野生动物保护、公共卫生安全、国防安全、生产安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网络安全、森林草原防灭火、垃圾分类等方面
③国家工作人员任职法律考试制度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考试制度
④《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法律进企业(单位)”
3.健全普法责任制。
“谁执法谁普法”
“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
“报、网、端、微、屏”
公益性普法组织,普法讲师团和普法志愿者队伍。
4.加强法治文化建设。

(二)健全社会领域制度规范

5.加快推进社会重要领域立法。
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立改废释
6.不断完善社会规范。
市民公约、居民公约、村规民约、行业规章、社会组织章程等社会规范
7.加强道德规范建设。
立法、执法、司法、普法,褒奖善行义举
道德要求转化为法规规章规范
8.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三)加强权利保护

9.健全公众参与重大公共决策机制。
听证座谈、实地走访、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
10.保障行政执法中当事人合法权益。
食品药品、公共卫生、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城市管理、交通运输、金融服务、教育培训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
11.加强人权司法保障。
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
12.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智能精准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
省市县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为群众提供综合性、“一站式”法律服务。
“12348”法律服务热线与“12345”政务服务热线平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法律服务资源不足的地区申请执业
13.引导社会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规则意识
契约精神
依法行使权利、理性表达诉求
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
市场主体履行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推进社会治理法治化

14.完善社会治理体制机制。
权责明晰、奖惩分明、分工负责、齐抓共管
15.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
法律顾问+村(社区)干部+法律明白人+人民调解员+综治网格员
学校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校内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16.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作用。
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
17.全面增强社会安全感。
立体化信息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
政府、学校、社会、家庭“四位一体”关怀帮扶体系,严防校园欺凌事件
专门学校建设和专门教育工作
18.依法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仲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

(五)依法治理网络空间

19.完善网络制度规范。
立改废释
网络安全法、数据安全法
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制度规范
20.培育良好的网络法治意识。
依法治网与以德润网
中国好网民工程和网络公益工程
21.保障公民依法安全用网。

(六)加强组织保障

以上资讯并非实施方案全文,看全文请点击省委印发《四川省法治社会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四川省人民政府 (sc.gov.cn)

2021年10月24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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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20211023

2021年10月23日

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颁布了共5个公告

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公告
(第1号)

选举产生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6人,其中女2人。

公告(第2号)选举产生达州市人民政府市长1人、副市长7人,其中女1人。

公告(第3号)选举产生达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1人。

公告(第4号) 选举产生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1人。

公告(第4号) 选举产生达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秘书长1人、委员31人,其中女11人。

以上资讯来自达州市人民政府_今日达州_新一届达州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领导班子名单(附照片、简历) (dazhou.gov.cn)

宪法 (2018年修正文本)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
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九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七条第一款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民直接选举。
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的执行情况的报告;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条第一款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一百条第二款 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本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
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本级人民法院院长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 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由他们选出的代表。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权罢免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第一百零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撤销下一级民代表会的不适当的决议;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决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罢免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个别代表
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决定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提出建议






2021年10月2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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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
(2021年10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1-13)
第二章 家庭责任(14-23)
第三章 国家支持(24-37)
第四章 社会协同(38-47)
第五章 法律责任(48-54)
第六章 附  则(55)

  第一条 为了发扬中华民族重视家庭教育的优良传统,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增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教育,是指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为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健康成长,对其实施的道德品质、身体素质、生活技能、文化修养、行为习惯等方面的培育、引导和影响。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依法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家庭教育事业进行捐赠或者提供志愿服务,对符合条件的,依法给予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第一款 国家对在家庭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每年5月15日国际家庭日所在周为全国家庭教育宣传周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修订并及时颁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省级人民政府或者有条件的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写或者采用适合当地实际的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工作规范评估规范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建设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开设公益性网上家长学校网络课程,开通服务热线,提供线上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社会组织应当将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相关的家庭教育服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文明校园和文明家庭等创建活动,应当将家庭教育情况作为重要内容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工作计划,作为教师业务培训的内容。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单位,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等有关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发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绝、怠于履行家庭教育责任,或者非法阻碍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劝诫制止,必要时督促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一条 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中小学校、幼儿园、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违反本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职责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看全文请点击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_中国人大网 (npc.gov.cn)

家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1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起)
治安管理处罚法(2013年1月1日起)
刑法(2021年3月1日起)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
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11月1日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年3月1日起)和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自2018年3月起,至2023年3月止。2018年1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于2018年3月5日在北京召开。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于2017年10月24日由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于2017年10月25日在北京举行。出席全会的有中央委员204人,候补中央委员172人。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列席会议。

2021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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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20211018

2021年10月18日,十九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动我国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进行第三十四次集体学习。

  习近平在主持学习时强调,要站在统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的高度,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发展安全两件大事,充分发挥海量数据和丰富应用场景优势,促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赋能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不断做强做优做大我国数字经济。

党章 第三章 党的中央组织
  第十九条第一款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中央委员会召集。……
  第十九条第二款 全国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和选举办法,由中央委员会决定。
  第二十条 党的全国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和审查中央委员会的报告;
  (二)审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
  (五)选举中央委员会
  (六)选举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党的全国代表会议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党的中央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中央政治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接受监督。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在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中央委员会执行全国代表大会决议,领导党的全部工作,对外代表中国共产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总书记,由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中央委员会总书记必须从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产生。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中央委员会的职权。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中央书记处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成员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提名,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第四款  中央委员会总书记负责召集中央政治局会议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中央书记处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第五款  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第六款  每届中央委员会产生的中央领导机构中央领导人,在下届全国代表大会开会期间,继续主持党的经常工作,直到下届中央委员会产生新的中央领导机构和中央领导人为止。(十九届2017年10月25日——
  第二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党组织,根据中央委员会指示进行工作。中央军事委员会负责军队中党的工作和政治工作,对军队中党的组织体制和机构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