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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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北大学20210822

中北大学

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学院路3号
网站:http://www.nuc.edu.cn/
中北大学是一所由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工业与信息化部、山西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双共建,山西省人民政府管理的多科性教学研究型大学。学校的前身是1941 年八路军总司令部在太行抗日根据地创办的我党我军第一所兵工学校⸺太行工业学校,被誉为“人民兵工第一校”。

学校位于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山西省太原市,拥有完善的教学、科研设备和公共服务体系,占地面积2995 亩,建筑面积123 万平方米,固定资产总值近35 亿元,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8.19 亿元。学校拥有纸质图书馆藏230 多万册、电子图书近136 万册、56 个中外知名数据库资源。2020 年12 月,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中北大学创建“双一流”大学的若干意见》,推动中北大学在全省一流创新生态建设中发挥科研支撑作用。

以上资讯来自中北大学《中北大学简介》

宗旨和业务范围
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社会发展
高职、大专、本科、硕士、博士学历教育
成人教育
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学术交流
相关社会服务

以上资讯来自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原事业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三条 学位分学士、硕士、博士三级。

名称:北京大学
宗旨和业务范围
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
医学类学科高等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
教育学类学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
哲学类、经济学类、法学类、文学类、历史学类、理学类、工学类、管理学类学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
博士后培养
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与学术交流。

名称:清华大学
宗旨和业务范围
培养高等学历人才,促进科技文化发展。
哲学类、经济学类、法学类、文学类、历史学类、理学类、工学类、医学类、管理学类、艺术学类学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
教育学类学科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历教育
博士后培养
相关科学研究、继续教育、专业培训与学术交流

以上资讯来自 机关赋码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网(原事业在线)

2021年8月2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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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尚未生效(札记:2021-8-21)
施行日期:2022-03-01
公布日期:2021-08-20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1-7)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8-21)
第三章 执业规则(22-36)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37-43)
第五章 保障措施(44-53)
第六章 法律责任(54-63)
第七章 附则(64-67)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

第三十条 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时予以公告,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第一款 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
第五条第二款 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第三款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爱护医师,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第一款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以上资讯来自中国人大网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2021年8月20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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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1-12)
第二章 个人信息处理规则(13-37)
  第一节 一般规定(13-27)
  第二节 敏感个人信息的处理规则(28-32)
  第三节 国家机关处理个人信息的特别规定(33-37)
第三章 个人信息跨境提供的规则(38-43)
第四章 个人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44-50)
第五章 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51-59)
第六章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60-65)
第七章 法律责任(66-71)
第八章 附  则(72-74)

文本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札记: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人信息权益,规范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促进个人信息合理利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侵害自然人的个人信息权益。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
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法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档案管理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四条第一款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第四条第二款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等。

第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第六条第一款 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第六条第二款 收集个人信息,应当限于实现处理目的的最小范围,不得过度收集个人信息。

第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负责,并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处理的个人信息的安全。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第十三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
(一)取得个人的同意;
(二)为订立、履行个人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合同所必需,或者按照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和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所必需;
(三)为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法定义务所必需;
(四)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
(五)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信息;
(六)依照本法规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个人自行公开或者其他已经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第二款 依照本法其他有关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同意,但是有前款第二项至第七项规定情形的,不需取得个人同意。

第二十六条 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敏感个人信息是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容易导致自然人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生物识别、宗教信仰、特定身份、医疗健康、金融账户、行踪轨迹等信息,以及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严格保护措施的情形下,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敏感个人信息。

2021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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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师节20210819

2021年8月19日,中国医师节主题:百年华诞同筑梦,医者担当践初心。

这是第四个中国医师节。

中国医师宣誓誓词

我宣誓:

我志愿献身人类的健康事业;

自觉维护医学的尊严和神圣;

敬佑生命,救死扶伤,平等仁爱 ,尊师重道;

诚实守信,恪守医德,精益求精,慎思笃行;

以上誓言,源于心,践于行。

以上资讯来自中国医师协会《中国医师宣誓誓词》

标 题:关于做好庆祝2021年中国医师节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国卫办医函〔2021〕411号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其他
成文日期:2021年07月26日
发文机关: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局办公室 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卫生局
来 源:卫生健康委网站
公文种类:通知
发布日期:2021年

2021年8月18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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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2022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2021-2022学年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名单的公示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印发<关于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基厅〔2018〕9号)精神,由主办单位自主申报,经组织专家进行形式审核、业务范围评审、通讯评审、会议评审,拟确定全国青少年人工智能创新挑战赛等37项竞赛为2021-2022学年面向中小学生开展的全国性竞赛活动,举办时间原则上为2022年8月前。现就相关信息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1年8月18日至24日。

反映情况的书面意见请于2021年8月24日24时之前,个人名义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身份证号,写明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xwjg2021#163.com

☆小学、初中、高中生 ☆ (所有学生)
※自然科学素养类※
第五届全国青少年人工智能创新挑战赛(也适合中专、职高生)
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大赛 (也适合中专、职高生)
世界机器人大会青少年电子信息智能创新大赛 (也适合中专、职高生)
少年硅谷——全国青少年人工智能教育成果展示大赛 (也适合中专、职高生)
全国青少年无人机大赛 (也适合中专、职高生)
宋庆龄少年儿童发明奖 (也适合中专、职高生)
全国中学生水科技发明比赛 (也适合中专、职高生)
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也适合中专、职高生)
环丁青少年环保创意大赛 (也适合中专、职高生)
全国青少年航天创新大赛
※人文综合素养类※
2021年全国青少年禁毒知识竞赛 (也适合中专、职高生)
※艺术体育类※
全国中小学生绘画书法作品比赛 (也适合中专、职高生)
第二十二届“我爱祖国海疆”全国青少年航海模型教育竞赛 (也适合职高生)
全国少年儿童美术作品大赛
第二十六届“驾驭未来”全国青少年车辆模型教育竞赛 (也适合职高生)
全国青少年模拟飞行锦标赛 (也适合中专、职高生)
“飞向北京·飞向太空”全国青少年航空航天模型教育竞赛活动 (也适合中专、职高生)
全国青少年传统体育项目比赛

☆初中、高中、中专、职高生 ☆ (初中起点)
※自然科学素养类※
全国青年科普创新实验暨作品大赛
全国中学生天文知识竞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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