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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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第四季度全国招聘大于求职‘最缺工’的100个职业排行

信息来源:
2020年第四季度全国招聘大于求职“最缺工”的100个职业排行

文中自述数据来源:本期数据来源于全国102个定点监测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填报的人力资源市场招聘、求职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电子版

100个职业中
36个属于第六大类——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36个属于第四大类——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19个属于第二大类——专业技术人员
6个属于第三大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1个属于第一大类——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1个属于第五大类——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
1个属于第八大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序号职业名称职业代码职业定义
1营销员4-01-02-01从事市场调查、商品与服务推销工作的人员。
2保洁员4-09-08-01从事公共场所、公共区域、公共设施、公共
水域的水面以及建筑物内外清洁、维护工作
的人员。
3保安员4-07-05-01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安全防范服务
的人员。
4商品营业员4-01-02-03在零售实体店中,进行商品整理、销售、管
理,并为客户提供服务的人员。
5餐厅服务员4-03-02-05在餐饮场所中,安排顾客座位,点配菜点,
进行宴会设计、装饰、布置等就餐服务的
人员。

职业是指从业人员为获取主要生活来源所从事的社会工作类别。
职业分类原则:以工作性质相似性为主、技能水平相似性为辅
职业分类作为制定职业标准的依据,是促进人力资源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职业分类大典是职业分类的成果形式和载体,对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职业教育培训、就业创业、国民经济信息统计和人口普查等起着规范和引领作用。

☛大类划分:以工作性质相似性和技能水平相似性为主要依据,并考虑我国政治制度、管理体制、科技水平和产业结构的现状与发展等因素。(8个大类)
☛中类划分:以职业活动所涉及的经济领域、知识领域以及所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种类为主要参照。(75个中类)
☛小类划分:是中类划分的细化,与中类划分的原则基本一致。(434个小类)
☛细类(职业)划分则主要以工作分析为基础,以职业活动领域和所承担的职责,工作任务的专门性、专业性与技术性,服务类别与对象的相似性,工艺技术、使用工具设备或主要原材料、产品用途等的相似性,同时辅之以技能水平相似性为依据,并按此先后顺序划分和归类。(1481个职业,职业≠工种)

职业描述是对职业的主要工作内容、职责范围和工作过程等进行的一般性表 述,第一、二、三大类的职业多以职责范围、工作内容为主进行描述,第四、 五、六大类的职业多以工作内容或工作过程为主进行描述。以“从事….人员”“操……(进行) …人员”“使用(运用) ….. (进行) …人员”“对(将、以) ……(进行) …人员”等语句表述。

职业举例:
1-01-00-00 中国共产党机关负责人
1-02-01-00 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人
1-02-02-00 国家行政机关负责人
1-02-03-00 人民政协机关负责人
1-02-04-01 人民法院负责人
1-02-04-02 人民检察院负责入
1-03-00-01 民主党派负责人
1-03-00-02 工商联负责入
1-04-01-01 工会负责人
1-04-01-02 共青团负责入
1-04-01-03 妇联负责人
1-05-00-01 居民委员会责人
1-05-00-02 村民委员会负责人
1-06-01-01 企业董事
1-06-01-02 企业经理
1-06-01-03 国有企业中国共产党组织负责人
1-06-02-00 事业单位负责人
2-08-01-00 高等教育教师
2-08-02-00 中等职业教育教师
2-08-03-01 中学教育教师
2-08-03-02 小学教育教师
2-08-04-00 幼儿教育教师
2-08-05-00 特殊教育教师
3-01-01-01 行政办事员
3-01-01-02 社区事务员
3-01-01-03 统计调查员
3-01-01-04 社团会员管理员

第四大类4 ( GBM 40000)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为便于与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GB 6565- -1999) 对照,在每个大、中、小类编码之后标注了国家标准编码,以“( GBM.—)”表示。如编码“6-06-01”后加“(GBM 7-11)”,表示“6-06-01 机械设 备维修人员”小类在国家标准《职业分类与代码》(GB 6565- -1999)中代码为“7-11″。全国标准信息公众服务平台

2015年版《大典》共标示了127个绿色职业,并统一以“绿色职业”的汉语拼音首字母“L”标识。

2021年1月26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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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

2021年1月2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

札记:

会议时间:2021年1月22日至24日
会议地点:北京
会议主持: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确保“十四五”时期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讲话高屋建瓴、思想深邃、内涵丰富,充分彰显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始终如一的历史担当、为民无我的崇高境界、兴党强国的使命情怀,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是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遵循,是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的行动指南。

紧紧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强化政治监督,锲而不舍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防止享乐主义、奢靡之风反弹回潮。

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发挥专责监督作用,促进党内监督同其他监督贯通协同,着力破解对“一把手”监督和同级监督难题。

2021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也是我们党成立100周年。

第一,自觉践行“两个维护”,以强有力的政治监督保障“十四五”规划顺利实施。
第二,坚定不移深化反腐败斗争,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第三,深化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顽瘴痼疾,让求真务实、清正廉洁的新风正气不断充盈。
第四,持续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
第五,推进巡视巡察上下联动,充分发挥党内监督利剑和密切联系群众纽带作用。
第六,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不断增强监督治理效能。
第七,抓深抓实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有效推进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
第八,从严从实加强自我监督约束,建设政治素质高、忠诚干净担当、专业化能力强、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庆祝建党100周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胜利作出更大贡献!

2021年1月25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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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达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制定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公开发布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决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法制统一、权责一致、公众参与、程序规范、有件必备、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将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

第六条第一款 下列行政机关和组织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有权制定规范性文件:
(一)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
(三)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四)依法对外行使行政管理权的挂牌机构;
(五)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六条第二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并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
第六条第三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工作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第一款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简洁、准确,一般使用“决定”“规定”“办法”“细则”“规则”“公告” “通告”“意见”“通知”等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等名称。凡内容为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其名称前一般冠以“实施”两字。
第七条第二款 规范性文件一般用条文形式表述,也可以用段落形式表述。名称为“规定”“办法”“细则”“规则”的,应当采用条文形式表述。除内容复杂的以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下列内容:
(一)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
(二)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四)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劳动权等基本权利;
(五)超越职权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六)违法设置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措施;
(七)制约创新的事项;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禁止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第三款 为应对突发事件、维护重大公共利益、执行上级机关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或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权,例行调整和发布标准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71号)同时废止。

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达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市府发〔2020〕1号

通知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达州高新区管委会
市级有关部门(单位)

2021年1月24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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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札记:

第五条第一款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提供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应当取得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相关资质。
第五条第二款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是指互联网用户在互联网站、应用程序等网络平台注册运营,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文字、图片、音视频等信息内容的网络账号。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本规定所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是指为互联网用户提供公众账号注册运营、信息内容发布与技术保障服务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
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本规定所称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是指注册运营公众账号从事内容生产发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之前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2021年1月2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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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 第一章 总则(1-8)
  • 第二章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9-16)
  •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7-21)
  •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22-38)
  •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决定(39-65)
    • 第一节 一般规定(39-50)
    • 第二节 简易程序(51-53)
    • 第三节 普通程序(54-62)
    • 第四节 听证程序(63-65)
  • 第六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66-75)
  • 第七章 法律责任(76-83)
  • 第八章 附则(84-86)

札记: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
第三条 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规章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第三款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协调配合机制,完善评议、考核制度。

第八十五条 本法中“二日”“三日”“五日”“七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以上内容摘自《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