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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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症状感染者

索 引 号: 000014349/2020-00029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卫生
发文机关: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
成文日期: 2020年04月06日
标  题: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明电〔2020〕13号
发布日期: 2020年04月08日
主 题 词: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管理规范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的发现、报告、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以下简称无症状感染者)是指无相关临床表现,如发热、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但呼吸道等标本新冠病毒病原学检测呈阳性者。无症状感染者有两种情形:一是经14天的隔离医学观察,均无任何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二是处于潜伏期的“无症状感染”状态。

第三条 无症状感染者具有传染性,存在着传播风险。

第十五条 各地要加大新冠病毒知识科普宣传力度,指导公众科学防护,广泛开展培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等的防控能力和水平。

2020年4月8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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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四川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2020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
川教函〔2020〕139号

通知对象: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

通知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
(中发〔2019〕26号)
教育法》(2015年修正版)
义务教育法》(2018年修正版)

通知内容札记:

1.落实免试全覆盖。各地各校不得以任何形式选拔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严禁以各类考试、竞赛、培训成绩或证书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不得以面试、评测等名义选拔学生。
2.实施统一招生。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有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实行统一管理,实行同步报名、同步录取。
3.规范入学管理。实施均衡编班,按照“班额、生源、男女比例等基本均衡”的原则,均衡分配学生和配置教学师资,不得依据考试成绩设立快慢班、重点班、实验班、尖子班等,不得出现超过55人大班额。

1.规范招生方式管理。高中阶段学校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
2.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各地要按照普职招生规模大体相当的要求,促进普职协调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3.做好中考组织管理。各地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中考时间,原则上应安排在高考后进行。

(一)实行“阳光招生”。学校招生要做到办学条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方式、收费标准、招生结果“八公开”。
(二)加强学籍监管。各地要充分利用学籍系统规范中小学校招生,在学籍系统中设置招生计划数,落实招生计划刚性执行。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地各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招生“十项禁令”,坚决制止中小学校以任何形式自主组织入学考试(面试),制止掐尖招生和与社会培训机构挂钩招生。

(一)努力办好每所学校。
(二)切实强化组织领导。

四川省教育厅
2020年4月7日

2020年4月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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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有我·爱卫同行

每年四月是我国爱国卫生月。
2020年四月是我国第32个爱国卫生月,
活动主题“防疫有我,爱卫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一条 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2020年4月6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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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车时刻

四川达州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微信公众号:达运集团

本文发车时刻和随车电话在2021年8月1日起失效了。

21字防护诀窍
勤洗手、戴口罩、一米线、常通风、多消毒、分餐制、少聚集

易来客运
万顺叫车

2020年4月5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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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信息名称: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信息索引: 360A02-03-2019-0001-1
生成日期: 2019-03-11
发文机构: 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45号
信息类别: 部门规章
内容概述: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已经2018年8月20日教育部第20次部务会议、2018年12月1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9次局务会议和2019年2月2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第12次委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学校食堂从业人员不得有在食堂内吸烟等行为。
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有食品安全法以及本规定的违法情形,学校未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视情节对学校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实施营养改善计划的学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食品安全的相关工作人员、相关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其他违反本规定要求的行为。
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未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规定要求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所辖区域内学校集中用餐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和相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