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1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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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控烟

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点击这儿直达
“共建共享、全民健康”,是建设健康中国的战略主题。
第二篇 普及健康生活
第五章 塑造自主自律的健康行为
第一节 引导合理膳食
第二节 开展控烟限酒
全面推进控烟履约,加大控烟力度,运用价格、税收、法律等手段提高控烟成效。深入开展控烟宣传教育。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强化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执法。推进公共场所禁烟工作,逐步实现室内公共场所全面禁烟。领导干部要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把党政机关建成无烟机关。强化戒烟服务。
第八篇 强化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章 做好实施监测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控烟办公室官网 www.notc.org.cn
中国健康教育中心官网 www.nihe.org.cn
关于做好第32个世界无烟日宣传活动等近期控烟重点工作的通知(国卫规划函〔2019〕118号)
四川省公共场所为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32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积分管理办法(川办函〔2017〕6号)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

2019年6月1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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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学家精神

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加强作风和学风建设的意见 点击这儿直达

  • 大力弘扬胸怀祖国、服务人民的爱国精神。继承和发扬老一代科学家艰苦奋斗、科学报国的优秀品质,弘扬“两弹一星”精神,坚持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至上,以支撑服务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建设为己任,着力攻克事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生态保护、民生改善的基础前沿难题和核心关键技术。
  • 大力弘扬勇攀高峰、敢为人先的创新精神。坚定敢为天下先的自信和勇气,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抢占科技竞争和未来发展制高点。敢于提出新理论、开辟新领域、探寻新路径,不畏挫折、敢于试错,在独创独有上下功夫,在解决受制于人的重大瓶颈问题上强化担当作为。
  • 大力弘扬追求真理、严谨治学的求实精神。把热爱科学、探求真理作为毕生追求,始终保持对科学的好奇心。坚持解放思想、独立思辨、理性质疑,大胆假设、认真求证,不迷信学术权威。坚持立德为先、诚信为本,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社会良好风尚中率先垂范。
  • 大力弘扬淡泊名利、潜心研究的奉献精神。静心笃志、心无旁骛、力戒浮躁,甘坐“冷板凳”,肯下“数十年磨一剑”的苦功夫。反对盲目追逐热点,不随意变换研究方向,坚决摒弃拜金主义。从事基础研究,要瞄准世界一流,敢于在世界舞台上与同行对话;从事应用研究,要突出解决实际问题,力争实现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
  • 大力弘扬集智攻关、团结协作的协同精神。强化跨界融合思维,倡导团队精神,建立协同攻关、跨界协作机制。坚持全球视野,加强国际合作,秉持互利共赢理念,为推动科技进步、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贡献中国智慧。
  • 大力弘扬甘为人梯、奖掖(yè)后学的育人精神。坚决破除论资排辈的陈旧观念,打破各种利益纽带和裙带关系,善于发现培养青年科技人才,敢于放手、支持其在重大科研任务中“挑大梁”,甘做致力提携后学的“铺路石”和领路人。

2019年6月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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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素养

“核心素养”指人应具备的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突出强调个人修养、社会关爱、家国情怀,更加注重自主发展、合作参与、创新实践。

十八个基本要点:
1.人文情怀;2.审美情趣;3.理性思维;4.批判质疑;5.勇于探究;6.乐学善学;7.勤于反思;8.信息意识;9.珍爱生命;10.健全人格;11.自我管理;12.社会责任;13.国家认同;14.国际理解;15.劳动意识;16.问题解决;17.技术运用;18.人文积淀。

2019年6月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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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法学法守法用法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
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九条第二款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三十条第一款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三十条第二款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