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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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规矩守规矩用规矩Ⅴ

政治面貌13类
群众、共青团员、中共党员、无党派民主人士、中共预备党员、民革会员、民盟盟员、民建会员、民进会员、农工党党员、九三学社社员、致公党党员、台盟盟员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第二条第二款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事业单位执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条 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和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2019年5月28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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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规矩守规矩用规矩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点击这儿直达
(2005年4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1-12)
第二章 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13-15)
第三章 职务、职级与级别(16-22)
第四章 录  用(23-34)
第五章 考  核(35-39)
第六章 职务、职级任免(40-44)
第七章 职务、职级升降(45-50)
第八章 奖  励(51-56)
第九章 监督与惩戒(57-65)
第十章 培  训(66-68)
第十一章 交流与回避(69-78)
第十二章 工资、福利与保险(79-84)
第十三章 辞职与辞退(85-91)
第十四章 退  休(92-94)
第十五章 申诉与控告(95-99)
第十六章 职位聘任(100-105)
第十七章 法律责任(106-110)
第十八章 附  则(111-113)
第二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二条第二款 公务员是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是人民的公仆。
第三条第一款 公务员的义务、权利和管理,适用本法。
第三条第二款 法律对公务员中领导成员的产生、任免、监督以及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的义务、权利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公务员应当遵纪守法,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六)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第六十条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  点击这儿直达

2019年5月2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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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规矩守规矩用规矩Ⅲ

志愿服务条例 点击这儿直达
第一章 总则(1-5)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6-10)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11-26)
第四章 促进措施(27-35)
第五章 法律责任(36-40)
第六章 附则(41-44)
第三条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六条第一款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六条第二款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可以将学生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点击这儿直达
第一章 总  则(1-10)
第二章 规划、标准、普查和监测(11-17)
第三章 预防和保护(18-34)
第四章 风险管控和修复(35-68)
第一节  一般规定(35-48)
第二节  农用地(49-57)
第三节  建设用地(58-68)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69-84)
第六章 法律责任(85-98)
第七章 附  则(99)
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土壤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动土壤资源永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四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土壤、防止土壤污染的义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道路营运驾驶员记分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办函〔2017〕6号)点击这儿直达
第三条第二款  本办法所称的营运驾驶员,包括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性活动的客、货运输驾驶员(含城市公交、出租车驾驶员)。
第十条 营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20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设站席公交车除外)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第十一条 营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5分:
(四)驾驶营运客车(设站席公交车除外)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第十二条 营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0分:
(十)驾驶公交客车违反规定抢道运行争抢客源的;
(十二)驾驶客运班车不按核定站点载客、非当班客运班车擅自营运的;
第十三条 道路营运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5分:
(七)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八)车辆运行过程中吃零食、吸烟、不系安全带、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设备等行为的;
(十四)故意侵吞乘客车内遗落财物不及时归还、上交的;
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3分:
(一)未在客车发车前进行安全生产承诺或未提醒乘客系好安全带的;
(五)公交客车不按规定停靠站点或拒载符合乘车条件的乘客的;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次计1分:
(五)客运车辆在营运过程中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或车容车貌、服务标识和设施、车内清洁卫生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记分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责任部门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一)应当记分而未记分的;
(五)违反规定擅自为营运驾驶员清除、修改记分记录和档案的;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6月1日起执行。

2019年5月26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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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规矩守规矩用规矩Ⅱ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点击这儿直达
第一章 总 则(1-11)
第二章 受案范围(12-13)
第三章 管 辖(14-24)
第四章 诉讼参加人(25-32)
第五章 证 据(33-43)
第六章 起诉和受理(44-53)
第七章 审理和判决(54-93)
第一节 一般规定(54-66)
第二节 第一审普通程序(67-81)
第三节 简易程序(82-84)
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85-89)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90-93)
第八章 执 行(94-97)
第九章 涉外行政诉讼(98-100)
第十章 附 则(101-103)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第十四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第一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收取诉讼费用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法释〔2018〕1号
第六十八条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
(一)请求判决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
(二)请求判决行政机关履行特定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
(三)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违法;
(四)请求判决确认行政行为无效;
(五)请求判决行政机关予以赔偿或者补偿;
(六)请求解决行政协议争议;
(七)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八)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
(九)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单独或者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补偿诉讼的,应当有具体的赔偿、补偿事项以及数额;请求一并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供明确的文件名称或者审查对象;请求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应当有具体的民事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
第九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规定的“重大且明显违法”:
(一)行政行为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二)减损权利或者增加义务的行政行为没有法律规范依据;
(三)行政行为的内容客观上不可能实施;
(四)其他重大且明显违法的情形。
第一百四十八条 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并审查时,可以从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是否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等方面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
(一)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或者超越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范围的;
(二)与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的;
(三)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四)未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开发布程序,严重违反制定程序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以及规章规定的情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三条 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四)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五)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2019年5月26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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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规矩守规矩用规矩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8修正)
序言
第一章总纲(1-32)
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3-56)
第三章国家机构(57-140)
第四章国旗、国歌、国徽、首都(141-143)
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第一章总则(1-16)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17-25)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26-32)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33-36)
第五章受教育者(37-45)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46-53)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54-66)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67-70)
第九章法律责任(71-83)
第十章附则(84-86)
第四条……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
第一章总则(1-10)
第二章学生(11-14)
第三章学校(15-27)
第四章教师(28-33)
第五章教育教学(34-41)
第六章经费保障(42-50)
第七章法律责任(51-60)
第八章附则(61-63)
第二十八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
第一章总则(1-6)
第二章权利和义务(7-9)
第三章资格和任用(10-17)
第四章培养和培训(18-21)
第五章考核(22-24)
第六章待遇(25-32)
第七章奖励(33-34)
第八章法律责任(35-39)
第九章附则(40-43)
第四条……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27号)
四、强化师资建设
(九)完善编制岗位核定。……严禁……或者挤占挪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2018年1月20日)
四、深化教师管理综合改革,切实理顺体制机制
14.创新和规范中小学教师编制配备。……加强和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严禁挤占、挪用、截留编制和有编不补。……

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
四、切实理顺教师管理体制机制
(十二)科学配备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编制。……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六、确保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政策举措落地见效
(二十六)强化督导检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追责问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到位,真正取得实效。

大竹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竹府办〔2018〕12号)
第十六条(四)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永兴路173号

四川省教育厅厅长 李江 2019年5月23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