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1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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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条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员的生活受到国家和社会的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第四十九条 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第五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第五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保卫祖国、抵抗侵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每一个公民的神圣职责。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光荣义务。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2019年4月16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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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省

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司法厅
一等奖5名,奖金1000元
活动时间:2019年4月9日至2019年5月4日24时
作品:依法治省宣传用语
句式不限,一句话、一组词、对仗句等
字数5-20个字以内
发邮件:994014059#qq.com(#换为at圈)注明作者、单位、联系方式。

2019年4月15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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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国家安全教育(National Security Education)就是对公民进行国家安全意识、国家安全观念、国家安全知识和自觉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新的国家安全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9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法律对政治安全、国土安全、军事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等11个领域的国家安全任务进行了明确,共7章84条,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每年4月15日为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简称:反间谍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1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为了防范和惩治恐怖活动,加强反恐怖主义工作,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宪法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于2015年12月27日发布,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明者防祸于未萌,智者图患于将来。 点击这儿

6月7日 9:00-11:30 语文 15:00-17:00 数学
6月8日 9:00-11:30 文综/理综 15:00-17:00 外语

2019年4月14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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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势学科

全国第四次学科评估结果
非985/211学校
天津工业大学 A+学科:纺织科学与工程
南京林业大学 A+:林业工程、林学 A-:风景园林学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A+:大气科学
西南石油大学 A+:石油与天然气工程
东北财经大学 A:应用经济学 A-:统计学、工商管理
黑龙江大学 A:外国语文文学
南京工业大学 A:化学工程与技术
西南政法大学 A:法学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A:外国语言文学
长春理工大学 A-:光学工程
燕山大学 A-:机械工程
浙江工业大学 A-:化学工程与技术
浙江工商大学 A-:统计学
福建师范大学 A-:马克思主义理论、体育学、音乐与舞蹈学
江西师范大学 A-:马克思主义理论
江西财经大学 A-:应用经济学、统计学
河南理工大学 A-:安全科学与工程
华南农业大学 A-:兽医学
西安科技大学 A-:安全科学与工程
扬州大学 A-:兽医学
广东工业大学 A-:控制科学与工程

信息来源:四川高考志愿APP

2019年4月1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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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类竞赛29项

一、科技创新类
1.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 直达
2.中国青少年机器人竞赛
3.全国青少年创意编程与智能设计大赛
4.“童创未来”全国青少年人工智能创新挑战赛
5.全国青少年电子信息智能创新大赛
6.全国中小学信息技术创新与实践大赛
7.全国中小学生创造大赛
8.青少年科学调查体验竞赛
9.“明天小小科学家”竞赛
10.全国青年科普创新实验暨作品大赛
11.全国中学生天文知识竞赛
12.全国防震减灾知识竞赛
二、学科类
13.全国中学生数学奥林匹克竞赛
14.全国中学生物理奥林匹克竞赛
15.全国中学生化学奥林匹克竞赛
16.全国中学生生物学奥林匹克竞赛
17.全国中学生信息学奥林匹克竞赛
18.世界华人学生作文大赛
19.全国中学生科普科幻作文大赛
20.叶圣陶杯全国中学生新作文大赛
21.高中生创新能力大赛
22.“外研社杯”全国中学生外语素养大赛
23.中国日报社“21世纪杯”全国英语演讲比赛
24.“希望杯”全国数学邀请赛
25.“地球小博士”和“环保之星”全国地理科普知识大赛
三、艺术体育类
26.全国中小学生绘画书法作品比赛
27.中日青少年书画友好交流大赛
28.全国青少年科学影像大赛
29.丝路国家青少年国际摄影竞赛

信息名称: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的通知信息索引:360A06-05-2019-0011-1
生成日期:2019-04-11
发文机构:教育部办公厅
发文字号:教基厅函〔2019〕25号
信息类别:基础教育
内容概述:教育部办公厅公布2019年度面向中小学生的全国性竞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