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6月6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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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G

《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
在A类“基础电信业务”,“A12蜂窝移动通信业务”类别下,增设“A12-4 第五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业务子类。具体业务表述为:“第五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是指利用第五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提供的话音、数据、多媒体通信等业务”。其他业务维持不变。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订《电信业务分类目录(2015年版)》的公告 点击这儿直达

2019年6月6日向中国电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播电视网络有限公司颁发了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批准这四家企业经营“第五代数字蜂窝移动通信业务”。原文点击这儿直达

2019年6月5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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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大数据平台升级指标体系(节选)

两不愁三保障
不愁吃、不愁穿,义务教育、基本医疗、住房安全有保障。
一、贫困户一日三餐保证粮食1斤以上、蔬菜1斤,平均一日鱼、禽、肉、蛋达到150克;
二、贫困户冬季有保暖衣服,夏季有换洗衣服;
三、贫困户家庭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无因贫困而辍学(不含教育部门认定的特殊教育子女);
四、贫困户家庭成员百分之百参加新农合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符合条件的参加大病统筹、医疗救助;
五、按照住建部印发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定,贫困户住房达到“A、B”级住房标准,达到人畜分离。(按照“有”或“无”,或“有”或“否”检验)

三有
户户有安全饮用水、有生活用电、有广播电视。
一、有安全饮用水:
1、水量: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每人每天可获得水量不低于40升,其余市的贫困人口每人每天可获得水量不低于60升;
2、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水质标准;
3、方便程度:正常成人取水的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分钟,甘孜州、阿坝州、凉山州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分钟;
4、保证率:供水保证率不低于95%。
二、有生活用电:
贫困户生活用电以满足照明、电视、电风扇、冰箱、洗衣机、电饭煲等日常生活用电需求为达标。
三、有广播电视:
贫困户通过直播卫星、有线电视、地面数字电视三种方式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按照“是”或“否”检验)

养成好习惯形成好风气
根据省委十届六次全会《决定》和六次全会上东明书记的讲话精神,要全面实现“四个好”目标。其中,“养成好风气、形成好习惯”目标对贫困户而言,包括了戒掉懒、毒、赌、酒、讲排场等恶习,养成讲文明、学技术、勤劳劳动等好习惯,自强自立引导教育等内容。
1.贫困户是否遵德守礼,文明友善,爱干净,讲卫生,生活方式健康文明;是否存在不酗酒、赌博、参与邪教组织、搞封建迷信等现象。
2.贫困户房前屋后是否整洁美观,是否存在生活垃圾乱堆和污水乱排现象。
3.贫困户是否爱党爱国、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尊老爱幼;是否邻里和睦;是否自觉遵守村规民约;是否自觉抵制相互攀比、大操大办等不良风气;是否积极参加群众性文体活动。

帮扶责任人姓名
填写帮扶责任人姓名,一户可添加多个责任人,按照本县确定的贫困户结对帮扶方案填写。
帮扶责任人职务
填写帮扶责任人行政职务。
帮扶责任人政治面貌
指帮扶责任人的政治面貌。
帮扶单位名称
帮扶责任人所属的单位名称,录入时从系统中已存在的帮扶单位中选择。
单位隶属关系
根据帮扶单位性质选填,填写中央、省、市、县、乡镇、部队、其他。
帮扶时间
填写开始帮扶时间至结束时间,精确到月分(如2015.01-2015.12)。
单位地址
帮扶责任人所属单位地址。采集表可以不填写,录入时根据选中的帮扶单位自动生成。
帮扶责任人联系电话
填写能够联系到帮扶责任人的固定电话或移动电话。

四川省扶贫开发局信息系统管理平台

2019年6月4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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午觉

5月5日起
午觉
可是
没睡

午觉
奢侈品

睡睡吧
晚上晚点睡

2019年6月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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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法学法守法用法Ⅲ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
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九条第二款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三十条第一款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三十条第二款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或者教师在义务教育工作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2009修正)
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三) 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五)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修正)
第四条 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三十三条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五条 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四十九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