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5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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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教师日20211005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2021年10月5日 世界教师日

本届教师日主题为“教师是教育恢复的关键所在”

世界教师日活动的召集方有:教科文组织总干事阿祖莱(Audrey Azoulay)、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执行主任福尔(Henrietta Fore)、国际劳工组织总干事赖德(Guy Ryder)和国际教育协会秘书长爱德华兹(David Edwards)

为庆祝2021年世界教师日,召集方将与世界银行、哈姆丹基金会(Hamdan Foundation)、 2030年教育教师问题国际特设工作组(TTF)、民间社会组织和全球教育联盟(Global Education Coalition)成员等合作伙伴一道组织全球和区域活动以及开展宣传,教科文组织全球学习型城市网络也将参与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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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资讯来自联合国教科文组织

2021年10月4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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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钟汶芩老师的课笔记20211004

育人为本。应当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符合育人规律,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

合法合规。应当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遵循法治原则,程序正当、客观公正。

过罚适当。应根据学生的性别、年龄、个性特点,身心特征,认知水平、一贯表现、过错性质、悔过态度等,选择适当的惩戒措施。

保障安全。应当事先了解学生的行为动机、判断行为性质,并注意方式、场所和环境的安全,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

宪法(2018年修正)民法典(本作者添加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去除原讲课中的侵权责任法)教育法(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教师法(2009年8月27日起施行)义务教育法(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预防未成年人法(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以上资讯来自听成都市武侯高级中学钟汶(wèn)芩(qín)《【中学】加强教师法制建设 落实依法执教》讲课

2021年10月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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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精神20211003

‘法治’的定义

  所谓法治就是用法律治理国家,有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之说。形式法治指依法治国、依法办事的治国方式、制度及其运行机制;实质法治指良法统治,法律至上,法律主治,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的价值、原则和精神。

“法治”的精神

  良法之治
  人民之治

”法治“与其他治理方式

  德治
  自治
  政治(管道路、方向)
  智治

全面依法治国新时代(2012年至今)
  有法可依  有法必依
  执法必严  违法必究

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面(新的十六字方针)
  科学立法  严格执法
  公正司法  全民守法

全面依法治国的新阶段
  习近平法治思想
  《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
  《法治社会建设实施纲要(2020-2025年)》

教师权力
  针对教师职业权利而言
  ①教育教学权  ②科学研究权
  ③管理学生权  ④获取报酬待遇权
  ⑤民主管理权  ⑥进修培训权

教师义务
  ①守法义务
  ②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义务
  ③对学生进行各种有益教育的义务
  ④关心爱护学生的义务
  ⑤保护学生健康成长的义务
  ⑥提高自身的义务

以上为听四川师范大学陈山老师授课《【中学】教师的法制素养与依法执教》笔记

2021年10月2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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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202107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21 年 第 6 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已于2021年6月23日经第1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

部 长  李小鹏
2021年6月30日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2019年4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根据2021年6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1-5)

第二章 一般规定(6-18)

第一节 管  辖(6-11)
第二节 回  避(12-16)
第三节 期间与送达(17-18)

第三章 行政检查(19-29)

第四章 调查取证(30-51)

第一节 一般规定(30-32)
第二节 证据收集(33-42)
第三节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43-45)
第四节 证据审查与认定(46-51)

第五章 行政强制措施(52-59)

第六章 行政处罚(60-98)

第一节 简易程序(60-61)
第二节 普通程序(62-79)
第三节 听证程序(80-98)

第七章 执  行(99-121)

第一节 罚款的执行(99-105)
第二节 行政强制执行(106-117)
第三节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118-121)

第八章 案件终结(122-123)

第九章 涉案财物的管理(124-129)

第十章 附  则(130-132)

札记:

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四条 实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
(三)严格执行法定程序;
(四)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五)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
(六)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第二款 执法部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执法部门实施行政执法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执法部门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十二条 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十七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当日或者当时不计算在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二十三条 实施行政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出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说明检查

第三十六条第(二)项有规定,“拍照取证的,应当对物证的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特征等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注:引号内不是该项全文)

第三十六条第(三)项,“收集物证,应当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发现过程以及该物证的主要特征,并对现场尽可能以照片、视频等方式予以同步记录。”

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原件、复制件均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地点、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收集电子数据应当记载取证的参与人员、技术方法、步骤和过程,记录收集对象的事项名称、内容、规格、类别以及时间、地点等,或者将收集电子数据的过程拍照或者录像。”

第七十五条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或者本级。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0月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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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211001

标 题: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发文机关: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第7号
来 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其他
公文种类:命令(令)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16日
发布日期:2021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第7号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2021年7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1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立峰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肖亚庆
公安部部长 赵克志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21年8月16日

札记: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英语: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英语:Office of the Central Cyberspace Affairs Commission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英语: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工业和信息化部 英语: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公安部 英语: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交通运输部 英语:Ministry of Transpo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汽车数据,包括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过程中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和重要数据。
第三条第二款 汽车数据处理,包括汽车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三条第三款 汽车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经销商、维修机构以及出行服务企业等。
第三条第四款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外人员等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第三条第五款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外人员等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车辆行踪轨迹、音频、视频、图像和生物识别特征等信息。
第三条第六款 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包括:
第三条第六款第 (一)项 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信息、人员流量、车辆流量等数据;
第三条第六款第 (二)项 车辆流量、物流等反映经济运行情况的数据;
第三条第六款第 (三)项 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
第三条第六款第 (四)项 包含人脸信息、车牌信息等的车外视频、图像数据;
第三条第六款第 (五)项 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10万人的个人信息;
第三条第六款第 (六)项 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