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20211001

标 题: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发文机关:网信办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发文字号:第7号
来 源:发展改革委网站
主题分类:工业、交通\其他
公文种类:命令(令)
成文日期:2021年08月16日
发布日期:2021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第7号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2021年7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1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立峰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肖亚庆
公安部部长 赵克志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21年8月16日

札记: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英语:Cyberspace Administration Of China

中共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英语:Office of the Central Cyberspace Affairs Commission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英语:National Development and Reform Commission

工业和信息化部 英语: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公安部 英语:The Ministry of Public Secu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交通运输部 英语:Ministry of Transpor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所称汽车数据,包括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过程中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和重要数据。
第三条第二款 汽车数据处理,包括汽车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三条第三款 汽车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经销商、维修机构以及出行服务企业等。
第三条第四款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外人员等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第三条第五款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外人员等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车辆行踪轨迹、音频、视频、图像和生物识别特征等信息。
第三条第六款 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包括:
第三条第六款第 (一)项 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信息、人员流量、车辆流量等数据;
第三条第六款第 (二)项 车辆流量、物流等反映经济运行情况的数据;
第三条第六款第 (三)项 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
第三条第六款第 (四)项 包含人脸信息、车牌信息等的车外视频、图像数据;
第三条第六款第 (五)项 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10万人的个人信息;
第三条第六款第 (六)项 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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