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7月6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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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二罚

法治精神:
一事不二罚,保障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的通知
人社部规〔2019〕1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维护人事管理公平公正,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以公正廉洁高效履职为准则,加强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工作,加强对任职岗位履职情况的监督约束,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包括岗位回避履职回避

第四条第一款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所有参与方以及可能影响公正的特定关系人需要回避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第二款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回避按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负责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的执行监督

第六条第一款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叔伯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五)其他亲属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及由此形成的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和近姻亲关系。
第六条第二款 前款所称同一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登记的同一事业单位法人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包括:
(一)领导班子正职与副职;
(二)同一内设机构正职与副职;
(三)上级正职、副职与下级正职;
(四)单位无内设机构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内设机构无下一级单位的,其正职、副职与其他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审计、财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包括:
(一)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解聘(任免)、考核考察、奖励、处分、交流、人事争议处理、出国(境)审批;
(二)人事考试、职称评审、人才评价;
(三)招生考试、项目评审、成果评选、资金审批与监管;
(四)其他应当回避的履职活动。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履行第十一条所列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相关调查、考察、讨论、评议、投票、评分、审核、决定等活动,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施加影响: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规定第六条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第十八条 由于相关人员隐瞒应当回避情形,造成工作结果不公正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消或者撤销获取的资质、资格、荣誉、奖金、学籍、岗位、项目、资金等。

第二十条 对个人组织据实反映本规定所列各类需要回避情形的,有关单位、部门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全面考核工作人员的表现,重点考核工作绩效。考核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事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当事人造成名誉损害的,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二款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八条 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义务教育工作执行法律法规情况、教育教学质量以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等进行督导,督导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第一款 任何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检举或者控告。
第九条第二款 发生违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应当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5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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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九不过”

莫忧思,莫大怒,莫悲愁,莫大惧,莫跳踉,莫大笑,勿汲汲于所欲,勿悄悄怀仇恨,则得长生也。

怒不过度,怒伤肝;

名不过求;

利不过贪;

衣不过暖;

食不过饱;

住不过宽;

行不过快;

劳不过累;

逸不过安。

2020年7月4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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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暑

2020年7月6日23时14分

太阳到达黄经105度

二十四节气中第十一个节气

——小暑

节到小暑进伏天

2020年7月16日入伏——头伏

7月6日至7月21日为“小暑”

小暑接大暑,热的无处躲。防暑降温!

保证充分休息,保持良好睡眠,及时补水,清淡饮食,注意个人卫生。

2020年7月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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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3号

(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第一款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一条二款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二条第二款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第一款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条第二款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7月2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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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四

2020年7月2日,星期四

乘车

多家公司,分成为三个以上的联运组

运用了经济学定律

彼得原理
酒与污水
马太效应
木桶定律
零和游戏
合作规律
手表定理
不值得定律
奥卡姆剃刀定律
蘑菇管理

程序法的主要功能在于及时、恰当地为实现权利和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规则、方式和秩序。实体法的主要功能在于规定和确认权利和职权以及义务和责任。法律上的权利是法律关系主体(也称为权利主体),如自然人、法人依法拥有的利益、主张、资格、力量或者自由,这种权利的实现归根结底将给权利主体带来有形或者无形的利益

※按法律的国际因素,可分为 :国际法、国内法
※按法律的地位,可分为:母法、子法
※按法所调整的内容种类,可分:实体法、程序法
※按法律所调整的范围,可分为:公法、私法
※按法律所调整的具体内容。法律可分为:宪法等

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把法律规范划分为不同的类型。
※按照法律规范的行为模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
授权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可以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的行为或者不为一定的行为的法律规范。
义务性规范,是规定人们必须积极作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规定禁止人们作出一定行为或者必须不为一定行为的法律规范。禁止性规范也可以说是一种义务性规范。禁止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的区别在于:义务性规范是设定作为义务,禁止性规范却是设定不作为义务。
※按照法律规范强制性的程度,可以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
强制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十分明确、肯定,不允许有任何方式的变更或违反的法律规范。强制性规范表现为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两种形式,或者说义务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绝大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
任意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允许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确定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
※按法律规范内容的确定性程度的不同,可以分为确定性规范、委任性规范和准用性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直接而明确地规定了行为规则的内容,适用时无须再援用其他的法律规范来补充或说明的法律规范。大多数法律规范是确定性规范。
委任性规范,是指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是授权由某一专门机构加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内容,但明确指出可以援引其他的规则是本规则的内容得以明确。
※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行为是否可能发生在该规则之前,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和构成性规范
调整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各种行为方式进行评价,并通过设定权利和义务来调整相关行为的法律规范。
构成性规范,是以规则的产生为基础而导致某些行为方式的出现,并对其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与调整性规范的不同,在构成性规范产生以前,该规则所涉及的行为不可能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