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20〕3号

(2020年3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97次会议通过,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第一款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是指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应当在第一审、第二审、再审等诉讼程序中出庭参加诉讼,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一条二款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独立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负责人出庭应诉,适用本规定。
第一条第三款 应当追加为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人民法院通知以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其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二条第一款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二条第二款 被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下级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不能作为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九条第一款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第九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第一款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条第二款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

(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六十三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六条 公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政务处分。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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