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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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至

夏至,古时又称“夏节”、“夏至节”。
古人说:“日长之至,日影短至,至者,极也,故曰夏至”。
太阳运行至黄经90°时为夏至交节点,一般在公历6月21-22日交节。
夏至这天,太阳直射北回归线,此时北半球各地的白昼时间达到全年最长,且纬度白昼越。(在北半球,夏至后,白天一天比一天短了。)
对于北回归线及其以北的地区来说,夏至日也是一年中正午太阳高度最高的一天。

北回归线自西向东穿过中国云南广西广东台湾四省区,这四省区是中国境域内太阳在天空位置最当中的地区,日影最短、白天最长、黑夜最短,即如古人所说:“日长之至,日影短至,至者,极也,故曰夏至”。

海南的海口市这天的日长约13小时多一点,杭州市为14小时,北京约15小时,而黑龙江的漠河则可达17小时以上。

廿四个节气分别为:
立春、雨水、惊蛰、春分、
清明、谷雨、立夏、小满、
芒种、夏至、小暑、大暑、
立秋、处暑、白露、秋分、
寒露、霜降、立冬、小雪、
大雪、冬至、小寒、大寒。

十二月建分别为:
正月建寅、二月建卯、三月建辰、四月建巳、
五月建午、六月建未、七月建申、八月建酉、
九月建戌、十月建亥、十一月建子、十二月建丑。

廿四个节气中?
立春为干支历寅月的起始、惊蛰为干支历卯月的起始、
清明为干支历辰月的起始、立夏为干支历巳月的起始、
芒种为干支历午月的起始、小暑为干支历未月的起始、
立秋为干支历申月的起始、白露为干支历酉月的起始、
寒露为干支历戌月的起始、立冬为干支历亥月的起始、
大雪为干支历子月的起始、小寒为干支历丑月的起始。

2020年6月20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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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政务处分的种类和适用
第三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政务处分
第四章 政务处分的程序
第五章 复审、复核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促进公职人员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监察机关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政务处分的活动。
本法第二章、第三章适用于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对违法的公职人员给予处分。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
本法所称公职人员,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人员。

第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第四条 给予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坚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给予的政务处分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当;坚持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二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政务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职员等级、职称;其中,被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被撤职的,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三)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

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篡改、伪造本人档案资料的,予以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拒不执行、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拖延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聘用、考核、晋升、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衔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奖励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对依法行使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诬告陷害,意图使他人受到名誉损害或者责任追究等不良影响的;
(五)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贪污贿赂的;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拒不按照规定纠正特定关系人违规任职、兼职或者从事经营活动,且不服从职务调整的,予以撤职。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设定、发放薪酬或者津贴、补贴、奖金的;

第三十七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予以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严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
(一)违反规定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摊派财物的;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的;
(三)在管理服务活动中态度恶劣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管理服务对象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管理服务对象利益的行为,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开除。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条第一款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参与赌博的;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监察机关对涉嫌违法的公职人员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监察机关进行调查时,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情况。

第四十七条 参与公职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条 国务院及其相关主管部门根据本法的原则和精神,结合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实际情况,对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的违法的公职人员处分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六十八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1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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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低风险地区夏季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修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低风险地区夏季
重点场所重点单位重点人群
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相关防护指南(修订版)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92号

通知对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通知适用:新冠肺炎疫情低风险地区

通知要求的措施:
一、落实日常重点防护措施
1.减少人员聚集。娱乐、休闲等活动场所,通过限量、错峰等方式,减少大范围人员聚集活动,人员接触时尽量保持1米以上的社交距离。餐饮场所,分散错峰就餐,减少人员聚集。在人员流动性较大、相对密闭的公共场所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做好个人防护,佩戴口罩。
2.加强环境卫生和消毒。
3.规范空调管理和使用。
4.提高公众健康素养。开展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将卫生创建与防控工作有机结合。强化公众手卫生、一米线、开窗通风、清洁消毒、生病时减少去人员聚集场所和佩戴口罩等健康防护和意识,养成勤洗手、咳嗽和打喷嚏时注意遮挡等良好卫生习惯和行为。
二、强化重点环节防护
5.重点场所防护。
6.重点单位防护。
7.重点人群防护。指导老年人、儿童、孕产妇、残疾人等重点人群做好个人防护、关爱帮扶等措施。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售货员、保洁员、服务员、司乘人员、食品从业人员、保安、客运场站服务人员,以及就医人员、教师、警察、环卫工人、快递员、海关人员、理发师等,加强健康管理和监测,做好戴口罩、勤洗手、戴手套等个人防护措施。
三、有效应对风险等级调整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代章)
2020年6月17日

2020年6月18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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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七条第四款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全国总工会
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
法〔2020〕55号

2020年6月17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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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建市20周年突出贡献奖

“突出贡献奖”是市委、市政府为进一步激励广大干部群众为达州市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等方面取得更大成就而设置的奖项,拟在全市范围内表彰奖励一批为达州市建市20周年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评选条件如下:
  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拥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及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具有卓越的创新创造能力,其水平在达州市内乃至省内、国内同行中居于领先地位,其成果实施或技术应用对达州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推动作用明显,并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达州市取得的重大改革和发展成果中,起主导和关键作用的领军人才或团队;
  (二)在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及交叉科学领域,承担国家级研究项目、省级研究课题,研究成果具有显著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实践价值,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综合奖项,取得了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个人或团队。
  (三)获得发明专利并取得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核心完成人或团队;
  (四)推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研发新产品,推广新技术,近三年累计创利税在3000万元以上的技术、项目主持人或团队;
  (五)在推动农业新技术转化和促进农业产业化方面有重大贡献,技术处于国内领先地位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或团队;
  (六)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重大工程建设中,应用推广国际先进、国内领先的新技术、新工艺,获省级一等奖或项目金奖以上奖励,并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项目主要完成人或团队;
  (七)在文化、旅游、艺术、新闻、出版、文物、体育等社会科学领域为本市取得优异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社会效益显著,并在国际或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个人或团队;
  (八)在科研、教学工作中,其学术研究、教学理论、方法和管理上有独特创造,成绩显著,为本市教育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或团队;
  (九)在重大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控制、适宜技术和医学科研等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学拔尖人才或团队;
  (十)在金融、商贸物流、信息服务、装备制造等行业中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经济效益显著,并在国内产生较大影响的个人或团队;
  (十一)在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市、全面从严治党以及社会公共管理及服务方面为本市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团体。
  (十二)其他为本市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团队。
   本次评选按照以上十二类条件分为十二个类别。

请符合条件的集体或个人向达州市建市20周年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工作小组办公室咨询。
  联系人:高美芳,联系电话:2377767、18111382083

中共达州市委宣传部
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达州市建市20周年突出贡献奖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拟表彰对象的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