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16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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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704号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已经2017年11月22日国务院第19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8年10月10日

行政区划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区划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的具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行政区划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设立、撤销、更名,行政区域界线的变更,人民政府驻地的迁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依照法律、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撤销、更名、驻地迁移、管辖范围的确定和变更,由批准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第一款 市、市辖区的设立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一条第二款 镇、街道的设立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拟订,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批准设立标准时,同时报送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985年1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管理的规定》同时废止。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达州市调整万源市、宣汉县、大竹县部分乡镇行政区划的批复
川府民政〔2020〕8号

2020年6月15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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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点击这儿直达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简称中国疾控中心,英文Chinese Center for Disease Control and Prevention,缩写CDC)是由政府举办的实施国家级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事业单位。成立于1983年12月23日,1986年改为中国预防医学中心。该院设有8个研究所,即寄生虫、病毒学研究所、流行病学微生物研究所、劳动卫生和职业病研究所、环境卫生与卫生工程研究所、营养与食品卫生研究所、环境卫生监测所、仪器卫生监督检验站及一所卫生学校。

根据《中央编办关于国家卫生健康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批复》(中央编办复字〔2018〕90号),设立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国家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

事业单位在线 点击这儿直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00000400013118R
举办单位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20年6月14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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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6号

通知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通知要点:
1、发热门诊——“哨点”作用
2、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
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发热患者进行登记,在1小时内上报到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引导发热原因不明的患者到发热门诊进一步检查治疗。
4、因发热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救护车转运至发热门诊就医的,急救中心要做好交接和登记,同时将患者转运信息报告本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信息应包括患者姓名、地址、年龄、症状、就诊医院等。因发热拨打“120”未实施转运的,急救中心核实后,将患者准确信息报告本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由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做好防护后引导其去发热门诊就诊。

通知落款: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代章)

通知日期:
2020年6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第五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八十条 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第二款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具体职责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最高级别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6月1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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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第一次修正根据1986年12月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4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第二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

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第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十)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本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二)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九)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第六十八条 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第六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情况,对执行中的问题作具体规定。

2020年6月12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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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供养人员

札记:
财政供养人员指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公职人员。
主要是供职于党委、人大、政府、政法机关、政协、民主党派及群众团体等公共机构的人员,各类事业单位人员,包括教育、科研、卫生等领域,此外就是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和长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