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关于发挥医疗机构哨点作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186号

通知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联防联控机制(领导小组、指挥部)

通知要点:
1、发热门诊——“哨点”作用
2、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
3、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诊所、门诊部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落实首诊负责制,对发热患者进行登记,在1小时内上报到所在地卫生健康部门,引导发热原因不明的患者到发热门诊进一步检查治疗。
4、因发热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救护车转运至发热门诊就医的,急救中心要做好交接和登记,同时将患者转运信息报告本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信息应包括患者姓名、地址、年龄、症状、就诊医院等。因发热拨打“120”未实施转运的,急救中心核实后,将患者准确信息报告本区县领导小组(指挥部),由领导小组(指挥部)组织做好防护后引导其去发热门诊就诊。

通知落款:
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代章)

通知日期:
2020年6月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第三条第五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第八十条 本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第三条第二款 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第三款 突发事件的分级标准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确定的部门制定。

第九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行政领导机关,其办事机构具体职责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调解处理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矛盾纠纷。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最高级别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