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3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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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 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9-00127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发文机关: 国务院办公厅
成文日期: 2019年11月21日
标  题: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
发文字号: 国办发明电〔2019〕16号
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2020年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国庆节和中秋节放假调休日期的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元旦:2020年1月1日放假,共1天。
二、春节:1月24日至30日放假调休,共7天。1月19日(星期日)、2月1日(星期六)上班。
三、清明节:4月4日至6日放假调休,共3天。
四、劳动节:5月1日至5日放假调休,共5天。4月26日(星期日)、5月9日(星期六)上班。
五、端午节:6月25日至27日放假调休,共3天。6月28日(星期日)上班。
六、国庆节、中秋节:10月1日至8日放假调休,共8天。9月27日(星期日)、10月10日(星期六)上班。
国务院办公厅
2019年11月21日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八条 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二)批复。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请示事项。
(十三)议案。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项。
(十四)函。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十五)纪要。适用于记载会议主要情况和议定事项。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四章 行文规则
第五章 公文拟制
第六章 公文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文办理包括收文办理、发文办理和整理归档。
第七章 公文管理
第三十三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者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始无效;公文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其他机关和单位的公文处理工作,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6年5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的《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2000年8月24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停止执行。

2019年11月22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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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道路运输价格文件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
交运规〔2019〕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等有关部署,深化道路运输价格市场化改革,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二)基本原则。
(三)改革目标。
二、主要任务
(一)深化道路客运价格市场化改革。
除农村客运外,……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同一方向上运输方式单一且同业竞争不充分的班车客运,可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按照固定线路运行或者实行区域经营的农村客运,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最高上限价格)管理。完善事前公告要求,取消班车客运价格确定、调整的事前备案。
(二)完善汽车客运站收费分类管理。
(三)健全巡游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
(四)规范道路运输新业态新模式价格管理。
(五)健全特殊旅客权益保障。班车客运经营者汽车客运站应对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的伤残军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的伤残人民警察、持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残疾人员证件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按照所乘班次执行票价的50%计算。除9座及以下客车外,符合条件的儿童享受免费乘车或者客票半价优待。具体条件为:每一成人旅客可携带1名6周岁(含6周岁)以下或者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且不单独占用座位的儿童免费乘车,需单独占用座位或者超过1名时超过的人数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6~14周岁或者身高为1.2~1.5米的儿童乘车执行客票半价优待,并提供座位。证明儿童年龄的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等。在客车满载情况下免费乘车儿童数量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舍去小数位取整)。如核定载客人数25座,那么25×10%=2.5,舍去小数为0.5取整即为2
三、相关措施
(一)规范政府定价行为。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道路运输价格和汽车客运站收费,要依法纳入地方定价目录。定价机关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应依法开展定价成本监审或者成本调查,并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春运和节假日期间,班车客运票价不得在正常的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或者政府定价水平以外实行特殊的加价政策。
(二)规范经营者自主定价行为。
(三)加强价格监测和信用体系建设。
(四)推进完善行业治理体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
(二)务求实效。
(三)加强宣传。

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3月18日《交通部 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发布〈汽车客运站收费规则〉的通知》(交公路发〔1996〕263号)和2009年6月19日《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同时废止。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9年10月30日

2019年11月21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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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句话

吃亏是福。
逢人但说三分话,未可全抛一片心。
难得糊涂。
大丈夫相时而动,见机行事。
出头的椽子先烂,枪打出头鸟。
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人在矮檐下,不得不低头。
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
无毒不丈夫,量小非君子。
胜为王,败为寇。
不听老人言,吃亏在眼前。
两耳不闻窗外事,一心只读圣贤书。
有福不用忙,无福跑断腿。
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
识时务者为俊杰。
一个巴掌拍不响。
县官不如现管。
恶人自有恶人磨。
家有千口,主事一人。
有人说,二十句话是中国人安身立命的法宝,部分也是儒家思想的精华。

当代的我们,要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
我们心中要有天地相合的大宇宙观
我们要充满对宇宙秩序的探索与求真
我们对于环境要充满真善美的雅量
规则,是遵从的
秩序,是可以改变的
时代在发展,事在人为之事必须为
历史才会延续出理想的历史记载

2019年11月20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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悦延手机综合保障服务条款

一、定义
“本公司”、“我们”|、“悦延”(yuèyán)、“宽岱(dài)睿(ruì)保”:指宽岱睿保(上海)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IMEI/MEID”:指手机产品的国际移动设备识别码/移动设备识别码;
“意外损坏”:指由于意外事件导致的手机损坏;
“意外事件”:指不可预料且用户无法控制的突发性事件。
二、“三包”及其服务的关系
三、服务内容
提供免费的手机维修服务,包括该手机维修过程中实际产生的合理的、必要的检测费、配件费、物流费及人工费。
碎屏保障服务
延长保修服务
报修方式
本服务有效期限内,若您的产品发生符合本条款规定的故障时,可通过本公司官方客服热线及微信公众号进行咨询及报修登记,我们将根据产品故障情况及发生地为您安排维修服务机构进行服务;
四、服务计划转让与退货
五、免责条款
六、服务流程
微信号:悦延综合服务
电话:400-112-6116
七、责任限制
八、用户责任和义务
九、报/维修所需资料
1、服务购买人的姓名、电话号码;
2、产品型号、序列号、IMEI/MEID等产品识别信息;
3、有效产品及服务的购买凭证原件(须包含销售日期、商品型号、IMEI/MEID、销售金额及销售商印章,通过互联网购买的用户无需提供);
4、手机保卡(Apple及其他部分品牌必须,以客服通知为准);
5、其他需要的凭证(具体以客服通知为准)。
十、一般性条款
(说明:以上内容摘自微信公众号,以原文为准,本文为阅读札记仅作参考)

2019年11月19日
发表者 寰宇一点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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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学《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2018年3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正)
序 言
第一章 总  纲(1-32)
第二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3-56)
第三章 国家机构(57-140)
第一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57-78)
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79-84)
第三节 国务院(85-92)
第四节 中央军事委员会(93、94)
第五节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95-111)
第六节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12-122)
第七节 监察委员会(123-127)
第八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128-140)
第四章 国旗、国歌、国徽、首都(141-143)

序言 第六自然段中写到“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
序言 第七自然段 中写到 “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家的根本任务是,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序言 第十三自然段写到“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第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第一条第一款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二条第二款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第二条第三款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第二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条第四款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第五条第二款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第五条第三款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第五条第四款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第五条第五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第三十条第二款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
第三十条第三款 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三条第四款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六十二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十二)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三)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六)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二十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八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
(十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十条第二款 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
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
第一百零八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国家的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是最高监察机关。
第一百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