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令
第4号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已经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室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任 庄荣文
2019年8月22日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安全,促进儿童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通过网络从事收集存储使用转移披露儿童个人信息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发布、传播侵害儿童个人信息安全的信息。
第十五条 网络运营者对其工作人员应当以最小授权为原则,严格设定信息访问权限,控制儿童个人信息知悉范围。工作人员访问儿童个人信息的,应当经过儿童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管理人员审批,记录访问情况,并采取技术措施,避免违法复制、下载儿童个人信息。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网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网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收到相关举报的,应当依据职责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网络运营者
儿童个人信息
网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
儿童监护人
互联网行业组织

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
四川省成都市信息网络安全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