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1-4)
第二章 组织领导(5-13)
第三章 主要任务(14-19)
第四章 队伍建设(20-22)
第五章 保障措施(23-27)
第六章 考核监督(28-33)
第七章 附则(34-36)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全面领导,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深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高新时代党全面领导农村工作的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党的农村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六)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循序渐进,不搞强迫命令、不刮风、不一刀切。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委应当注重发挥法治对农业农村发展的保障作用。坚持法治思维,增强法治观念,健全农业农村法律体系,加强农业综合执法,保障农民合法权益,自觉运用法治方式深化农村改革、促进农村发展、维护农村稳定,提高党领导农村工作法治化水平。
第三十二条 中央和地方党政机关各涉农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农村工作各项决策部署的职责,贴近基层服务农民群众,不得将部门职责转嫁给农村基层组织。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依照有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予以问责。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委应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干部敢于担当作为、勇于改革创新、乐于奉献为民,按照规定表彰和奖励在农村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由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8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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