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四川省总工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川工发〔2018〕6号
四川省总工会
2018年1月23日
四川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四川省〈工会法〉实施办法》、《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条 单位职工体检、职工食堂、职工和劳模疗休养、职工教育、安全生产、单位表彰等工作和离退休职工的福利,属单位相关经费支出范围,不在工会经费中列支。
第二十一条 省总工会负责对全省工会系统工会经费的收入、支出和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各市(州)、县(市、区)总工会,省产业(局)工会、企业集团(公司)工会应加强对本级和下一级工会经费收支与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下一级工会应定期向同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报告财务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核定的费用开支标准为上限标准,各基层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准内执行,不得突破。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违规问题情节较轻的,要限期整改;涉及违纪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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