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 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
中央编办发〔2014〕72号
一、统一编制标准,促进城乡中小学教育资源均衡配置。高中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
二、坚持从严从紧,严格控制编制总量。
三、加强部门配合,做好动态调整与统筹使用工作。
四、考虑实际需求,对农村边远地区适当倾斜。
五、深化后勤改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六、加强督查监管,严格规范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各地要严禁挤占、挪用和截留中小学教职工编制,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代课教师,严禁以各种形式“吃空饷”,严禁管理部门与中小学校混编混岗占用教职工编制。各级机构编制、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加强督查,采取多种方式,定期开展编制清理专项工作,定期督查各地中小学编制管理政策落实情况,对违反编制管理规定的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中央编办 教育部 财政部
201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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