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

志愿:votunteer 美[ˌvɑːlənˈtɪr]
志愿者(Volunteers)是一个没有国界的名称,指的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

索 引 号: 000014349/2017-00166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社团管理
发文机关: 国务院
成文日期: 2017年08月22日
标  题: 志愿服务条例
发文字号: 国令第685号
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06日

志 愿 服 务 条 例
第一章 总 则(1-5)
第二章 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6-10)
第三章 志愿服务活动(11-26)
第四章 促进措施(27-35)
第五章 法律责任(36-40)
第六章 附  则(41-44)

第一条 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事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制定本条例。
第六条第一款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第十一条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能力的志愿服务。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学校、家庭和社会应当培养青少年的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
第三十九条 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二)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
强调2019年要解决一些困扰基层的形式主义问题,切实为基层减负。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统筹规范督查检查考核工作的通知》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