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2010年4月2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 2010年6月4日中共中央发布 2019年11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1-4)
第二章 组织设置(5-9)
第三章 基本职责(10\11)
第四章 党的政治建设(12-17)
第五章 党员队伍建设(18-22)
第六章 党内民主和监督(23-27)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28-32)
第八章 领导和保障(33-40)
第九章 附则(41-43)

条例的制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党内法规。第一条
机关基层党组织的任务:协助本单位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本单位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业务工作。第二条
第十一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职责是监督、执纪、问责,主要包括:
 (四)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第十六条 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树立正确政绩观,把对上负责和对下负责一致起来,转变作风,真抓实干。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级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群团机关的党组织。党组织关系在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其他单位的基层党组织参照本条例执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