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再学《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六十九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8月30日

第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第七条第一款 县级人民政府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第八条第一款 国务院总理领导下研究、决定和部署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国家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派出工作组指导有关工作。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的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协调本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八条第三款 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十条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出的应对突发事件的决定命令应当及时公布

第十一条第一款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采取的应对突发事件措施,应当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的性质、程度和范围相适应;有多种措施可供选择的,应当选择利于最大程度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的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应对突发事件决定命令,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专项工作报告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标示,一级最高级别

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 突发事件发生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当地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发生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或者社会秩序构成重大威胁,采取本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急处置措施不能消除或者有效控制、减轻其严重社会危害,需要进入紧急状态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国务院依照宪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

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紧急状态期间采取的非常措施,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或者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另行规定

第七十条 本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法律→法规→规章→决定|命令

门萨的英文名称是“MENSA”是拉丁语中圆桌的意思。门萨,取自圆桌的意思,就是希望人们能够平等的坐在一起,当然前提是智商相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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