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

互联网+督查
职业名称
工人
农民
学生
教师
医生
律师
公务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
企业管理人员
文体人员
现役军人
自由职业者
个体经营者
无业人员
退(离)休人员
其他

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

第一条 为规范职称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实际贡献

第十三条第一款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申报条件。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版)》
《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共140项)》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共81项)》
《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点击这儿直达
八个大类
第一大类 党的机关、国家机关、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第二大类 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大类 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第四大类 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服务人员
第五大类 农、林、牧、渔业生产及辅助人员
第六大类 生产制造及有关人员
第七大类 军人
第八大类 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大类-中类-小类-细类(职业)
八-75-434-1481
2-08 (GBM 20800) 教学人员←中类

2-08-03 (GBM 20803)中小学教育教师←小类

2-08-03-01 中学教育教师←细类(职业)
2-08-03-02 小学教育教师←细类(职业)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