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 点击这儿直达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强化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共六条,是对整部法律及我国的审计监督制度所作的概括性、纲领性、原则性规定,包括了审计法的立法目的、审计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审计监督的原则要求等内容。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共九条,本章对审计机关的设立、工作关系和经费,审计人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作出了规定。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本章共十五条,是关于审计机关职责的规定。所谓审计机关的职责,又称审计职责,是审计机关在审计监督活动中依法应当承担的任务,是审计机关开展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审计职责由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具有鲜明的法定性。

✧第四章 审计机关权限 本章共七条,是对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责时所享有的检查、调查、封存、提请协助等权限作出的规定。

✧第五章 审计程序 共五条,审计程序是审计监督活动中,审计机关和被审计单位双方必须遵循的步骤、顺序、方式、方法和期限的总和。国家审计程序通常包括制定审计项目计划、审计准备(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2020年11月5日)、审计实施和审计终结四个环节。

✧第六章 法律责任 共十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中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而承担的法律后果。其内容包括主要两个方面:一是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二是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责任。
1、违反审计法的法律责任
①被审计单位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
②被审计单位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③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④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2、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
①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的财政收支行为。主要有违反国家规定乱开口子,越权和违法减免税收;截留、隐瞒、转移财政收支;虚报支出,乱支乱用财政资金;财税机关多提留各种分成,侵占财政资金等行为。
②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的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主要有虚报产量或者销量、挤占成本和营业外收入、挪用各类专项资金等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遇有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以及存在其他不宜继续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商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等有关单位提出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终止审计。

第十八条 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部门本单位重要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2010年10月1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同时废止。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党政工作部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履行本部门(系统)、单位有关职责,推动本部门(系统)、单位事业科学发展情况;
  (二)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情况;
  (三)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
  (四)重大经济决策情况;
  (五)本部门(系统)、单位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六)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
  (七)重要项目的投资、建设和管理情况;
  (八)有关财务管理、业务管理、内部审计等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情况;
  (九)机构设置、编制使用以及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十)对下属单位有关经济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情况;
  (十一)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十二)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十三)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评价的依据一般包括: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规范性文件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等;
  (三)中央和地方党委、政府有关经济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四)有关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责任制考核目标
  (五)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的“三定”规定和有关领导的职责分工文件,有关会议记录、纪要、决议和决定,有关预算、决算和合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和绩效目标;
  (六)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管理制度;
  (七)国家和行业的有关标准;
  (八)有关职能部门、主管部门发布或者认可的统计数据、考核结果和评价意见;
  (九)专业机构的意见;
  (十)公认的业务惯例或者良好实务;
  (十一)其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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