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日下午举行的四川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了《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任命黄强职务的议案》,决定任命黄强为四川省人民政府副省长,决定黄强为四川省人民政府代理省长。 原文出处请点击直达
黄强,男,汉族,1963年4月出生,浙江东阳人,1983年7月参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西北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博士,研究员级高级工程师。现任四川省委副书记,省政府副省长、代理省长、党组书记。 更多简历请点击这儿直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15年8月29日修正)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九)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决定代理检察长,须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20年10月1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2015年8月29日修正)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代表应当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履职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接受监督。
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应当以多种方式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定期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原选区选民报告履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