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法(札记)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海警机构履行职责,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海洋权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第一款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警部队即海警机构,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第二条第二款 海警机构包括中国海警局及其海区分局和直属局、省级海警局、市级海警局、海警工作站。

第八十三条 海警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年12月26日修订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2020年6月20日修订版)等有关法律、军事法规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命令,执行防卫作战等任务。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斜体字说明前文超链接的版本,原法律条文中没有表述,也没有超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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