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19年12月28日修订)
- 第一章 总 则(1-13)
- 第二章 森林权属(14-22)
- 第三章 发展规划(23-27)
- 第四章 森林保护(28-41)
- 第五章 造林绿化(42-46)
- 第六章 经营管理(47-65)
- 第七章 监督检查(66-69)
- 第八章 法律责任(70-82)
- 第九章 附 则(83、84)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十条第一款 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第十条第二款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 非林地上的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护路林、护岸护堤林和城镇林木等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十六条第四款 采挖移植林木按照采伐林木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五十六条第五款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
第六十四条 林业经营者可以自愿申请森林认证,促进森林经营水平提高和可持续经营。
第八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森林,包括乔木林、竹林和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按照用途可以分为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用材林、经济林和能源林。
(二)林木,包括树木和竹子。
(三)林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用于发展林业的土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等。
第八十四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日期,2020年7月1日,第一天,到2021年3月12日,为第255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