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秘书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关于印发《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的通知
国信办秘字〔2021〕14号

通知对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⒈网信办⒉通信管理局⒊公安厅(局)⒋市场监管局(厅、委)

发文依据: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关于“网络运营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等规定。

发布日期:2021年3月12日

常见类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必要个人信息范围规定

App包括移动智能终端预置、下载安装的应用软件,基于应用软件开放平台接口开发的、用户无需安装即可使用的小程序。(第二条第二款)

用户个人信息分为消费侧的和服务供给侧的。(第三条)

App常见类型有39类(第五条),即:1.地图导航类;2.网络约车类;3.即时通信类;4.网络社区类;5.网络支付类;6.网上购物类;7.餐饮外卖类;8.邮件快件寄递类;9.交通票务类;10.婚恋相亲类;11.求职招聘类;12.网络借贷类;13.房屋租售类;14.二手车交易类;15.问诊挂号类;16.旅游服务类;17.酒店服务类;18.网络游戏类;19.学习教育类;20.本地生活类;21.女性健康类(无须个人信息);22.用车服务类;23.投资理财类;24.手机银行类;25.邮箱云盘类;26.远程会议类;27.网络直播类(无须个人信息);28.在线影音类(无须个人信息);29.短视频类(无须个人信息);30.新闻资讯类(无须个人信息);31.运动健身类(无须个人信息);32.浏览器类(无须个人信息);33.输入法类(无须个人信息);34.安全管理类(无须个人信息);35.电子图书类(无须个人信息);36.拍摄美化类(无须个人信息);37.应用商店类(无须个人信息);38.实用工具类(无须个人信息);39.演出票务类。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相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通知全文请点击这儿直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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