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达州市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

制定机关: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施行日期:2017-11-01

法律效力位阶:地方性法规

札记:

(2017年8月18日达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9 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十九条 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线路运营权期限为六年。运营期限届满六十日前,由市、县级人民政府重新确定下一期限的运营企业。

第三十五条 驾驶员、乘务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管理,持证上岗,文明、安全行车;
(二)按照规定报清线路名称、车辆开往方向和停靠站点;
(三)按照运营班次、时间准时发车,在规定的区域停靠,不得滞站、甩站、拒载、甩客、强行揽客;
(四)保持车辆整洁、卫生,维护乘车秩序,为老、幼、病、残、孕以及其他需要帮助的乘客提供必要的帮助;
(五)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护乘客安全,不得先于乘客弃车逃离;
(六)协助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七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乘车秩序,在站点区域内文明有序乘车;
(二)不得携带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或者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乘车;
(三)不得携带犬、猫等动物乘车,但携带有证明文件并且采取了保护措施的导盲犬除外;
(四)不得在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车辆或者场站内饮酒、吸烟、乞讨、卖艺或者乱扔废弃物等;
(五)不得损坏车内设备,不得妨碍车辆行驶、停靠等运营秩序,不得实施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六)对运营企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予以配合。
乘客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驾驶员、乘务员有权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影响车辆正常运营的,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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