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1-14)
第二章 动物疫病的预防(15-30)
第三章 动物疫情的报告、通报和公布(31-37)
第四章 动物疫病的控制(38-47)
第五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检疫(48-56)
第六章 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57-60)
第七章 动物诊疗(61-65)
第八章 兽医管理(66-73)
第九章 监督管理(74-78)
第十章 保障措施(79-86)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87-109)
第十二章 附则 (110-113)

札记:

第二条第二款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三条第一款 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捕获的其他动物。

第三十条第二款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第三十条第三款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第三十条第四款 县级人民政府和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农村地区饲养犬只的防疫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及时公布疫情,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评论已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