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与法202108013

党和法、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是高度统一的。

党和法的关系是一个根本问题,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愿的统一体现,党既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也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党善于通过党的政策指导国家立法、执法、司法活动,国家和社会生活法治化有序推进。

党和法的关系处理得好,则法治兴、党兴、国家兴;处理得不好,则法治衰、党衰、国家衰。

党和法的关系是政治和法治关系的集中反映。法治当中有政治,没有脱离政治的法治。

把党作为一个执政整体,党的执政地位和领导地位。每个党政组织、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服从和遵守宪法法律,不能以党自居,不能把党的领导作为个人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的挡箭牌。

各级党政组织、各级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赋予的,是上下左右有界受控的,不是可以为所欲为、随心所欲的。

要把厉行法治作为治本之策,把权力运行的规矩立起来、讲起来、守起来,真正做到谁把法律当儿戏,谁就必然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不善禁者,先禁人而后身。”

“三统一”
把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统一起来,
把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同人大、政府、政协、检察机关、审批机关、检察机关依法依章程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统一起来,
把党领导人民制定和实施宪法法律同党坚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统一起来。

“四善于”
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党和国家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

以上选自学习强国《40.为什么说“党大还是法大”是个伪命题?》

党章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第三十三条第五款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中党的基层组织,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
党章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第三十三条第六款
  各级党和国家机关中党的基层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不领导本单位的业务工作。
党章第五章党的基层组织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党支部是党的基础组织,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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