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03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尚未生效(札记:2021-8-21)
施行日期:2022-03-01
公布日期:2021-08-20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1-7)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8-21)
第三章 执业规则(22-36)
第四章 培训和考核(37-43)
第五章 保障措施(44-53)
第六章 法律责任(54-63)
第七章 附则(64-67)

第六十七条 本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遇有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医师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和医疗救治,医师应当服从调遣。

第三十条 执业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所在医疗卫生机构同意,可以通过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提供部分常见病、慢性病复诊等适宜的医疗卫生服务。国家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之间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开展远程医疗合作。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及时予以公告,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汇总,报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并按照规定通过网站提供医师注册信息查询服务。

第五条第一款 每年8月19日为中国医师节。
第五条第二款 对在医疗卫生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条第三款 全社会应当尊重医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关心爱护医师,弘扬先进事迹,加强业务培训,支持开拓创新,帮助解决困难,推动在全社会广泛形成尊医重卫的良好氛围。

第三条第一款 医师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敬佑生命、救死扶伤、甘于奉献、大爱无疆的崇高职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执业规范,提高执业水平,履行防病治病、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

第二条 本法所称医师,是指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包括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

第一条 为了保障医师合法权益,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加强医师队伍建设,保护人民健康,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制定本法。

以上资讯来自中国人大网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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