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0901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尚未生效(札记日期2021年8月26日)
施行日期:2021-09-01
公布日期:2021-07-02

实施条例全文来自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则(1)
第二章 国土空间规划(2-7)
第三章 耕地保护(8-13)
第四章 建设用地(14-43)
第一节 一般规定(14-22)
第二节 农用地转用(23-25)
第三节 土地征收(26-32)
第四节 宅基地管理(33-36)
第五节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管理(37-43)
第五章 监督检查(44-50)
第六章 法律责任(51-66)
第七章 附则(67)

札记:

第六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七条 土地管理监督检查人员应当经过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土地管理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依法取得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的农村村民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等应当将退出的宅基地优先用于保障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需求。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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