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起学校规矩20210828

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 原文点击这儿直达

信息类别:部门规章
发文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生成日期:2021-06-01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50号
内容概述:《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已经2021年5月25日教育部第1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札记:
  第二十五条 学校应当制定规范教职工、学生行为的校规校纪。校规校纪应当内容合法、合理,制定程序完备,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开,并按照要求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禁止带入课堂。
  第三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在校园内吸烟、饮酒。学校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饮酒的标识,并不得以烟草制品、酒精饮料的品牌冠名学校、教学楼、设施设备及各类教学、竞赛活动。
  第四十八条 教职员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班主任或学校负责人;必要时可以直接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公安机关报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点击这儿直达
法律效力位阶:法律
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21-06-01
公布日期:2020-10-17

札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学校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组织义务教育阶段的未成年学生集体补课,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任何人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未成年人集中活动的公共场所吸烟、饮酒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场所管理者未及时制止的,由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三十二条本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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