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札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
公 告
(第1号)
经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予以公布,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国家监察委员会
2021年9月2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
(2021年7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自2021年9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1-9)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10-36)
第一节 领导体制(10-13)
第二节 监察监督(14-21)
第三节 监察调查(22-32)
第四节 监察处置(33-36)
第三章 监察范围和管辖(37-53)
第一节 监察对象(37-44)
第二节 管 辖(45-53)
第四章 监察权限(54-167)
第一节 一般要求(54-58)
第二节 证 据(59-69)
第三节 谈 话(70-80)
第四节 讯 问(81-84)
第五节 询 问(85-91)
第六节 留 置(92-103)
第七节 查询、冻结(104-111)
第八节 搜 查(112-118)
第九节 调 取(119-124)
第十节 查封、扣押(125-135)
第十一节 勘验检查(136-144)
第十二节 鉴 定(145-152)
第十三节 技术调查(153-157)
第十四节 通 缉(158-161)
第十五节 限制出境(162-167)
第五章 监察程序(168-233)
第一节 线索处置(168-175)
第二节 初步核实(176-179)
第三节 立 案(180-184)
第四节 调 查(185-190)
第五节 审 理(191-199)
第六节 处 置(200-211)
第七节 移送审查起诉(212-233)
第六章 反腐败国际合作(234-250)
第一节 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234-237)
第二节 国(境)内工作(238-244)
第三节 对外合作(245-250)
第七章 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251-273)
第八章 法律责任(274-281)
第九章 附 则(282-287)
第一条 为了推动监察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监察机关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坚持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执纪执法贯通、有效衔接司法,实现依纪监督和依法监察、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
第十七条 监察机关应当结合公职人员的职责加强日常监督,通过收集群众反映、座谈走访、查阅资料、召集或者列席会议、听取工作汇报和述责述廉、开展监督检查等方式,促进公职人员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第十九条 监察机关对于发现的系统性、行业性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可以通过专项检查进行深入了解,督促有关机关、单位强化治理,促进公职人员履职尽责。
第二十一条 监察机关开展监察监督,应当与纪律监督、派驻监督、巡视监督统筹衔接,与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等贯通协调,健全信息、资源、成果共享等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四十一条 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项所称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事业单位中,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