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2019050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效力位阶:司法解释
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2019-05-01
公布日期:2019-04-24

法释〔2019〕5号
(2019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6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

札记:

第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依法有权申请人民陪审员回避。人民陪审员的回避,适用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第七条第二款 人民陪审员回避事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确定递补人选。

第九条 七人合议庭开庭前,应当制作事实认定问题清单,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分事实认定问题法律适用问题,对争议事实问题逐项列举,供人民陪审员在庭审时参考。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难以区分的,视为事实认定问题

第十三条第一款 七人合议庭评议时,审判长应当归纳和介绍需要通过评议讨论决定的案件事实认定问题,并列出案件事实问题清单
第十三条第二款 人民陪审员全程参加合议庭评议,对于事实认定问题,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在共同评议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对于法律适用问题,人民陪审员不参加表决,但可以发表意见,并记录在卷。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规范和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不得安排人民陪审员从事与履行法定审判职责无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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