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2021年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满意度调查于10月20日结束

中国教育督导对2021年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满意度调查

教育督导条例
法律效力位阶:行政法规
制定机关:国务院
时效性:有效
施行日期:
公布日期:2012-09-09
(2012年8月29日国务院第21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9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4号公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教育督导问责办法

2021年中国教育督导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调查,在2021年10月20日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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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调查

  为推动各级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落实教育优先发展,提高教育质量,促进教育公平,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升教育服务经济社会能力,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1年对省级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情况满意度调查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1〕50号)要求……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9月1日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关于印发《教育督导问责办法》的通知
国教督〔2021〕2号

通知对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办公厅

通知要求:
遵照执行

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
2021年7月20日

“双减”:减轻——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 ②校外培训负担
“五项管理”:①手机 ②睡眠 ③读物 ④作业 ⑤体质管理

田祖荫(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导局局长)强调,“三番五次指出来都不整改的,我们就上网、上报、曝光,让全国人民群众来监督。”“十次督导,不如一次问责。长期以来,教育督导之所以不能充分发挥作用,最主要的原因在于问责跟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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